原文發表時間:2021/10/19
近日網紅小玉因為販賣Deepfake(深偽)的成人影片被逮,最後被檢察官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然而這只是冰山一角,Deepfake的成人影片群組其實已經相當泛濫,其經營方式更是千奇百怪。Deepfake技術就是所謂的AI換臉技術,以AI技術將想換臉的對象臉孔換入指定影片裡的影中人,而換好臉的影片,其臉孔五官還是一樣有表情變化,雖然還是有一點不自然,但也算是唯妙唯肖。那Deepfake的成人影片究竟可能犯什麼罪?
一、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誹謗罪。
有些人認為Deepfake的成人影片可能構成誹謗罪,是因為把人臉換上成人影片中,是在指摘該人拍成人影片,所以涉及誹謗。但是誹謗要具備誹謗故意,還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販賣Deepfake的成人影片是故意要誹謗他人嗎?還是要損害他人名譽嗎?也許可能是具備不確定故意。不過,關於Deepfake的成人影片經營模式,如果是以加入網路群組的方式,在群組內散布Deepfake的成人影片,那麼我們便可以說這具備散布於眾的意圖,但若是單人對單人的販賣,而非直接發布在群組給大家看。那麼,要證明販賣給幾個人才會構成散布於眾?如果某位女士被換臉的Deepfake影片自始至終只有販賣給一個人,也沒有轉傳給其他人,便可能無法證明是散布於眾,也就無法構成誹謗罪。
二、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公然侮辱的規定。
《刑法》上關於誹謗與公然侮辱的界線,一般區隔在你所指摘的事情究竟是否能舉反證推翻作為判斷依據。如果可以,那就是指摘事實,屬於誹謗;如果不行,就是抽象謾罵,屬於公然侮辱。而關於Deepfake的成人影片,應該是屬於指摘他人拍成人影片?這屬於可以舉反證推翻,是指摘一個事實,非抽象謾罵,應屬於誹謗的範圍,而非公然侮辱。
三、散布猥褻物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關於散布猥褻物罪的規定。
這條規定需搭配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來看,大法官釋字617意旨載明: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大法官釋字617的意思就是,猥褻物品分「硬蕊」和「軟蕊」兩種,兩種處理方式不同。硬蕊猥褻物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軟蕊猥褻物則是指「硬蕊以外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硬蕊猥褻物無論如何都不可以散布、播送或販賣;軟蕊猥褻物則是只要採取適當隔絕措施,就可以散布、播送或販賣。
因此,我們必須檢視所販賣的DeepFake的成人影片是硬蕊還是軟蕊。如果是硬蕊,無論如何都不能販賣,那構成本條的犯罪沒問題。但如果是軟蕊影片,因為有需求的人才會被邀入群組、才會找販賣者購買相關商品。如果不是放在一般未有隔絕措施(最常見的隔絕措施是跳出18禁警告畫面)的網頁陳列,即屬於有適當隔絕措施,而不會構成本條犯罪。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Deepfake的成人影片如果是未滿18歲之人所拍攝的影片,被換上成年人的臉,還是會構成本條犯罪,但如果是成年人拍攝的影片,被換成未成年人的臉,究竟會不會構成本條犯罪,可能有其疑義。因為本條規範的客體是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的影片,實際為性交、猥褻行為的人是成年人,若只是臉被換成未成年人,就會變成未成年人做出性交、猥褻行為嗎?我想應該不是。畢竟真正在影片裡為性交、猥褻行為還是該成年人,所以可能無法構成本條的犯罪,一樣是要回到《刑法》第235條和釋字617號解釋判斷。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長相屬於特徵,是個人資料的一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除非有規定中的例外情形,才能做目的外使用。取得他人長相是屬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而拿來做Deepfake的成人影片則是對個人資料的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拿別人的臉來做Deepfake的成人影片,原則上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利用行為,又是為了販賣獲得不法利益,很可能構成本條犯罪。
六、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往我國不承認成人影片有著作權,但近幾年來法院見解變更,承認成人影片也有著作權,所以Deepfake的成人影片,換臉可能屬於改作的範圍,而屬於以改作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因此構成本條犯罪。不過,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訴訟的還是成人影片商,而非遭換臉的人。
小結:重新檢視台灣數位性暴力立法的闕漏
以上可能涉及的刑法規範中,法律的規範目的,除了妨害名譽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外,都不是在保護被換臉的被害人。
針對Deepfake的成人影片中,被換臉的被害人,似乎都只能透過其他保護目的不相同的現存法規,來達到處罰行為人的效果。這種數位性暴力、性霸凌的保護規範不足現象,已不是第一天發生的問題。
以往,在情侶之間經同意拍攝性愛影片,而分手後被其中一方上網散布的狀況,也只能適用《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而這一條法律規範目的是在保護善良風俗,屬於保護社會法益,而非針對被散布性愛影片被害人的保護。
因此,針對數位性暴力、性霸凌的立法需求,近年來呼聲已愈來愈大。目前,美國聯邦及各州均有針對Deepfake行為的立法或提案,但其立法不一定是針對數位性暴力,部分是針對以Deepfake行為影響選舉結果或商業關係,而維吉尼亞州的法條則是針對Deepfake性愛影片而設。另外,歐盟各國對Deepfake問題的處理方式,主要通過對個人資料保護及虛假訊息治理等法規範處理。
我國未來的立法方向,可以對數位性暴力、性霸凌有針對性的立法。例如民間團體這幾年來積極推動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對於在網路上散布相關性愛影片、照片,課予行為人處罰外,更應該課以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下架影片的義務,且對被害人應給予特定的心理諮商或法律扶助,以真正防止日漸泛濫的數位性暴力、性霸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