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
犯罪影集中常見嫌疑人接受測謊,將測謊內容當成法庭上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測謊的內容到底是否可信呢?
近期司法院推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證據章中擬定明文排除將測謊結果當證據,但是法務部不認同這個草案內容,認為對犯罪偵查可能造成衝擊。
本週許律師將討論與測謊有關的法律問題。
本集重點
- 測謊過程中是透過哪些方式來判斷內容是否為真?怎麼測的?
- 測謊涉及兩層以上的詮釋,包括施測者本身及如何詮釋的問題。
- 司法院認為,受測對象是「人」,情緒、生理與心理在不同時間不可能全相同,疾病、高度冷靜、激憤情緒都可能影響生理反應,也不能排除刻意自我控制。
- 測謊到底準不準?近年來很多人討論的爭執點在於「測謊是不是偽刻學?」
- 科學必須具有一定客觀性。客觀性可能是指任何人來做檢驗,都會得到相同或類似的答案,也就是「再現性」。
- 測謊本身有兩層以上的詮釋問題,這樣算是具有科學的再現性嗎?
- 實務上許多測謊機構可以操弄結果,或者是對結果通過與否已經有預設。
- 除科學證據的討論外,測謊還有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
- 臺灣的「不自證己罪」:不必讓自己成為證據的一環來證明自己的罪。
- 比較中國與臺灣關於「不自證己罪」的不同:中國強調的「不自證己罪」重點是放在「不『強迫』自認己罪」。
- 臺灣法院對於測謊的證據評價:測謊鑑定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但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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