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夫妻兩人一起生活,像是水電費等日常開銷,如果雙方有了孩子,還有孩子的養育費用。家中日常開銷如果沒有事前約定,當一方不願負擔的時候,另一方該怎麼辦呢?在法律上,對此亦有相關規定,稱之為「家庭生活費用」。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指維繫婚姻共同生活體所必要支出之費用,費用之對象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即核心家族成員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均包含在內。而該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003-1條規定,雖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而分擔,但亦肯認家事勞動的價值,且婚姻的雙方為共同體,彼此對婚姻的維持都有責任,因此負擔家事之人,亦要肯定他的勞動價值,不能說其對家庭沒有貢獻而未付出。
在離婚訴訟上,常見到某方會說家中經濟負擔都是由他工作收入所支出,另一方在家顧小孩都沒付出,因此不該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但如果另一方有家事勞動的付出,而且是全職的照顧家庭,也是一種家庭責任的分擔,不能因此否定他方對家庭的貢獻。
如一方在不具正當理由下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他方可向法院提起「給付生活費用」之訴,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法院則會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的分擔、居住地的人均消費支出等項,依個案來衡量生活費用分擔的比例。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
並不是每種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情形,都有提起給付生活費用之訴或是離婚的必要,仍須看個案情況的不同來衡量,像是雖然雙方曾經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由一方負擔全額,但因他失業或是收入突然縮減,要求他仍然負擔相同的家庭生活費用即屬明顯困難、不可歸咎於他。
如有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等其他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可向律師諮詢尋求協助。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569號、39年臺上字第415號、40年臺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