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家人去年底,有一天晚上緊急到醫院急診,醫師診斷要住院治療,但是因為醫院沒有病床,所以在急診室等病床,想不到在急診室一住就是4天,第4天才轉入普通病房,轉入普通病房後,又住院住了3天才出院。
保險公司業務員說問過公司,這樣算住院3天,
可是朋友愈想愈覺得不對,來詢問我的意見,我主張要理賠住院7天,
到底會賠幾天呢?
這個評議案件跟本文這次朋友家人的狀況有點類似,評議決定書的字號是「110年評字第1587號」,以下來看一下這個評議案件:
保戶騎車騎機車跌倒,當下立即到醫院急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可是因為當時醫院沒有空的病床,所以從2月4日到2月8日晚間這段期間都待在急診室等待空病床,一直到2月8日晚上才轉入病房,然後在2月10日出院。醫院有沒有空的病床是醫院的問題,不是病人的問題。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2月4日到2月10日共7天的日額保險金。
依據保單條款的定義,住院必須經過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且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住院天數則按照被保險人實際住進病房的天數計算。而由於老楊在2月4日到2月7日這段期間並沒有辦理住院手續入住病房,所以不能認定是「住院」,因此無法理賠這段期間的日額傷害醫療保險金。
根據診斷證明書記載,可見保戶確實有入住醫院的事實,而且經由醫師評估應該在院觀察,因此縱使只是在急診室留院觀察,這是因為醫院病床不足而需要在急診室等待病床,如果有病床,則需要住院治療,所以2月8日有病床後就立即轉入病房。
因此這種情形實際上跟住院是沒有差異的,倘若只是因為醫院沒有病床使保戶必須待床治療,而認為不能請求這段期間的住院保險給付,並不合理。
考量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蘊涵誠信善意及公平交易的意旨,保險契約的解釋應該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能拘泥於所使用的文字,因此保險公司主張保戶在急診室留院觀察待床不是保單條款所約定的住院,是沒有理由的。
金融評議中心根據資料診斷書證明,醫院確實有要求病人在急診室待床留院觀察,這種情況跟在病房住院的情況是相同的,因此認為保險公司應給付的住院醫療保險金天數是,除了2月8日到2月10日這3天病房住院,還要再加上2月4日至7日的這4天急診待床,所以被保險人總共應該得到共7天的住院日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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