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國民直銷公司專門銷售各式美容、彩妝、保養品等優質產品,向來重視外在形象的小美深受吸引,早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已加入好國民公司大家族成為直銷商,小美苦心經營之下,如今已建立起屬於自己的龐大組織團隊,擁有許多下線直銷商。近來,隨著經營同類型商品的業者劇增,市場競爭壓力日趨激烈,小美為維持競爭力,私自在未知會公司的情況下,除公司原本發給直銷商的獎金之外,又自掏腰包舉辦為期一個月的「美麗伴妳行專案」,告知屬於小美下線的直銷商,在活動期間內,銷售商品業績每達成10萬元,小美就額外贈送價值5千元的贈品,並鼓吹下線直銷商藉機囤貨、快速衝刺業績。
試問:小美自行獎勵其下線直銷商的行為是否合法?倘若不合法,好國民公司是否需對小美的行為負責?
(一)、傳統商品的銷售模式,是商品由製造商生產後,輾轉通過大盤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層層轉手,最終由零售商經營實體店鋪,賣給不特定消費者,然而這樣的銷售模式,每當產品轉手都要賺取利潤,隨著轉手過程的倉儲、運輸、廣告、租金、人事等需求,更附加衍生相關費用,成本被不斷墊高,所以消費者最終買到的商品價格也相應提高。為此,多層次傳銷(下稱直銷)制度應運而生,有別於傳統商品的銷售,直銷制度改採以「人」為本的行銷模式,繞過傳統的大盤商、批發商、零售商,商品既無需層層轉手,改由直銷商直面消費者,進行面對面、無固定地點的銷售,可以節省大量費用,商品價格自然下降,如此一來,不僅消費者享受優惠格的商品,直銷事業因爲成本下降利潤提高,直銷商也能通過銷售商品賺取獎金,構成三贏的局面。
(二)、基於前述直銷制度的優勢,近來直銷事業營業額日漸增長,早已在競爭激烈的銷售市場占有一席之地,然而,正因爲直銷制度的特徵,極其容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作為詐欺、斂財工具,即俗稱的「層壓式推銷」、「金字塔式騙局」或「老鼠會」,為保障一般消費大眾權益,使合法直銷事業能長久生存,實有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介入之必要。目前公平會爲加強管理監督,杜絕違法猖獗,特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本法),以便掌握直銷事業的制度內涵,明文規定直銷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有變動及停止實施時,均需就特定事項進行報備,(本法第6-9條),諸如:直銷事業基本資料、營業所、直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獎勵制度、商品或服務品項、價格及行銷方式等。若直銷事業未依規報備,則可能面臨最高200萬元的鉅額罰鍰(本法第34條),公平會依法更可按次進行處罰,罰到直銷事業停止違法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為止。
(三)、簡單來說,直銷事業在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的前、中、後三個階段,都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的義務。而直銷事業的獎金制度,更是攸關直銷組織經營的重大事項,需遵守前述報備義務,自不待言。一般常見由直銷公司不定期舉辦的競賽獎勵活動,如「XX專案、OO活動」等,屬直銷公司預先設定達成一定營業額、販售數量為目標的競賽,事後達標的直銷商,可以向直銷公司領取事前公布的佣金、獎金、紅利或其他經濟利益等。是否也如同前述獎金制度變更的情況,應由直銷公司事前向公平會進行報備?則不無疑問。
(四)、綜觀上述競賽獎勵活動之態樣,直銷商通常可藉此獲取額外獎金或經濟利益,且活動內容若涵蓋商品銷售、積分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發放等,涉及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等傳銷制度之變更,經公平會認定同屬於傳銷制度之一環(公平會106年度公處字第106035號、110年公處字第110048號及110049號處分書參照)。簡言之,直銷公司只要涉及發放「經濟利益」,即屬於本法第6條所定傳銷制度的範疇,不因為其「短期性」、「期間性」而不同,均應依本法第7條於制度變更時,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始得實施。
(五)、加之,本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外,還包括「直銷商」在內。由於直銷商本身即兼具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的多重複合身份,一旦直銷商為拓展組織,居於管理者的角色時,不僅可能對其所屬下線直銷商進行「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活動,亦可能透過其角色特性,促使下線直銷商配合團隊銷售目標,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等。依據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之行為。」從而,上線直銷商在舉辦相關競賽獎勵活動時,係立於經營、管理者之角度,依法已擬制具有相當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身份及責任,此時上線直銷商尤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須謹慎行之,避免誤觸法網。
(一)、透過前面的說明,我們知道直銷公司為了協助直銷商開拓業務,或達成特定經營管理之目的,本來就會不定期舉辦各式活動;且直銷公司舉辦短期競賽獎勵活動,直銷商通常可藉此獲取額外「經濟利益」,而依公平會見解,直銷公司只要涉及發放「經濟利益」,即屬於本法第6條所定傳銷制度的範疇,不因為其「短期性」、「期間性」而不同,均應依本法第7條於制度變更時,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始得實施。
(二)、再者,上線直銷商立於經營、管理者的角度,為協助下線直銷商開拓業務,或基於特定目的,上線直銷商未知會公司,即自行舉辦各式活動等情形,亦時有所聞。對此,本法第19條第1項已明文規範直銷公司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同條第2項亦將該責任延伸至直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
(三)、另外上線直銷商私自舉辦競賽獎勵活動,提供額外贈品的情形,因涉及發放「經濟利益」,依公平會見解,也屬於本法第6條所定傳銷制度的範疇,所以直銷公司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進行報備後實施,始符合法規範。然而,筆者認為,若在直銷商在公司已盡管理監督責任,仍不知直銷商私自舉辦競賽獎勵活動的情況下,仍得對直銷公司課予相同義務,實屬不妥;反之,倘直銷公司係明知卻放任其私自舉辦競賽獎勵活動,仍應依法負擔未報備之責任。
(一)、依前述探討可知,小美在未知會公司的情況下,自掏腰包舉辦為期一個月的「美麗伴妳行專案」,並鼓吹下線直銷商藉機囤貨、快速衝刺業績等行為,明顯不當。小美鼓吹下線囤貨,可能涉及本法第19條第1項之不當直銷行為,而未知會公司私自舉辨競賽獎勵活動亦有不妥。
(二)、好國民公司是否需對小美的行為負責?筆者認為,若直銷公司已善盡管理監督責任,仍不知直銷商私自舉辦競賽獎勵活動的情況下,直銷公司有可能不負未報備之責,但倘若直銷公司明知直銷商私自舉辦競賽獎勵活動,而放任且未報備,則恐有違法之虞。
鑑於現今社會經濟型態的急遽轉變,傳統店舖之商業模式已被逐步取代,無店鋪的多層次傳銷、電商等新興銷售方式應運而生,立法者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直銷商權益,早已訂有相關規範。必須留意的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之外,還包括「直銷商」在內,所以上線直銷商拓展組織居於管理者角色時,也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須避免一時疏忽誤觸法網,莫使自己成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