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在65歲時被檢查出罹患癌症初期,覺得自己時日不多了,想在生前逐年將名下的財產移轉給獨子小明。大明名下有三筆房產、一筆農地、存款約3000萬元、股票投資約1500萬元及人壽保險2張,來事務所諮詢,想要詢問逐年贈與的會是否真的可以達到遺產稅節稅的效果?若是落入過世前2年才贈與的財產,是否需要被課徵遺產稅?
透過逐年贈與是否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答案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看需要規劃的財產配置,以大明的例子來說,如果想要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來贈與的話,在短時間內並無法大量移轉。在規劃上,會建議先贈與現金的部分,理由是贈與不動產,除了贈與稅外,另外還有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賦需要申報及繳納,這無疑墊高了贈與的成本。而若是時日不多,且心裡確定要預作遺產的分配,此時由於目的不同,重點不在於節稅,而是確定某繼承人可以取得該筆財產,不用在繼承發生後,落入遺產分配的範圍,而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
小結:逐年贈與節稅,必須長期規劃,太晚規劃容易落入「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而被併入遺產稅的課徵範圍。而生前贈與可確保將來繼承人取得某些財產,而無需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的要件有二,分別為: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之財產。
贈與的對象限於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須注意的是,若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上開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已無親屬關係時,則該贈與的財產不需要併入遺產總額。
很多民眾誤以為是要以贈與時的時價去計算該受贈的財產價值,在此遺產稅申報時應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其計算標準。
土地以土地謄本上所載的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須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評定標準價格(申請房屋稅籍證明)。而當財產是公開發行(上市或上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股票市場的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發行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售或讓與,依舊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若是該贈與的財產是「土地」時,是依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贈與日之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通常會較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值為低),若贈與的是土地以外的財產,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的財產,對象限於特定親屬,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在計算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並且即使受贈人在死亡前已出售贈與財產,仍須計算在內。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對於土地的評價標準有所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