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週(8/17、18)水下文資判釋課程舉辦兩天的工作坊,邀請Cris Underwood為現任國際水下文化遺產委員會(ICUCH)主席,工作坊中細談水下考古研究作業準則(SASMAP,Survey, Assess, Stabilize, Monitor, And Preserve underwater archaeological sites)的岸頭評估、價值評估、水下文資的判釋問題和國際番展趨勢。本文將先釐清SASMAP的起源與方法,再探討其是否可解決水下文資所面臨的本質問題。
一、SASMAP的起源
國際文資保存相關法規發展歷程:
1.1964年,《聯合國保護與修復古蹟與遺址國際憲章》(《威尼斯憲章》)。
2.1972年,《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又稱世界遺產公約)。
3.1981年《ICOMOS歷史城鎮和城市地區保護憲章》(華盛頓憲章)。
4.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5.1987年,《聯合國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憲章》。
6.1990年,《ICOMOS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憲章》(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1965年在華沙成立,現總部位於法國夏朗東勒蓬)。
7.1992年,《歐洲保護考古遺產公約》(又稱瓦萊塔條約)。
8.1995年,《ICOM–CIDOC考古遺址與古蹟國際核心資料標準草案》(國際博物館理事會ICOM,國際文獻委員會CIDOC)。
9.1996年,《ICOMOS水下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憲章》。
10.1999年,《ICOMOS鄉土建築遺產憲章》。
11.2001年,《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
12.2003年,《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13.2015年,《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
14.2021年,《ICOMOS國際文化遺產旅遊憲章》
由此可知,文資並非僅有水下文資,還包含世界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建築遺產,甚至Underwood老師提到的共享遺產;即透過遺產達到共享責任、同理他者(包括自然)。共同點是保護具有「突顯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遺產。
1972年簽署了《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三十年後的2001年,簽署了《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第五條標準即增加了「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世界遺產委員會開始實施「世界遺產海洋計畫」。
歐盟在1992年簽署的《歐洲保護考古遺產公約》與《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1)皆主張,作為首要選擇,應「現地」保護水下文化遺產,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使用「非侵入性」方法記錄和研究遺址。故衍伸出非侵入性的SASMAP水下考古研究作業準則,以「調查、評估、穩定、監控與保護水下考古遺址」,歐洲於2012 年啟動SASMAP計畫。
依據SASMAP的網站,SASMAP共有七項目標,分別為:
1.評估水下文資可能性:發展區域特定的地質模型,以了解古地理的發展,並利用它們來評估發現水下考古定居點並對其進行保護的可能性。
2.評估場地穩定性:根據區域特定地理模型,優化目標區域的選擇過程,非常適合小規模研究。所使用的工具範圍包括最佳目標區域的區域衛星掃描、選定目標區域的詳細多波束和淺層地震勘測,以及已識別目標的3D淺層地震調查的新開發和創新使用。這些無損研究的數據將直接應用於考古遺址物理外觀的地理資訊系統(GIS)呈現、解釋和建模。GIS 將根據水動力和沉積狀況資料的輸入進行客製化,以評估場地穩定性和保存狀態。
3.評估保存環境:透過開發資料紀錄來監測沿海海洋沉積物中的生物地球化學參數。測量結果將與海洋環境中有機考古材料的降解(指有機化合物分子中的碳原子數目減少,分子量降低)有關,並用於評估沉積物的保存潛力。
4.評估材料保存狀況:開發新技術,包括潛水員手持原型工具,用於對考古遺址的沉積物岩心進行採樣,以及用於評估浸水考古木材保存狀況的工具。
5.開發新技術:開發並展示創新技術,以修復複雜且嚴重退化的浸水有機考古文物。
6.評估現地保存材料耐久性:發展和監測使用人造海草和其他合成材料來穩定考古遺址周圍沉積物的效果。將評估原位保存遺址時最常用的合成材料的耐久性(劣化)。
7.知識轉移:透過實地學校和工作坊傳授使用新開發技術的知識和訓練。這將針對所涉及的中小企業的潛在用戶及負責水下文化遺產管理的學生、機構、利害關係人和最終用戶。知識轉移將為未來幾代海洋考古學家和文化資源管理者提供有關歐洲範圍內的尖端技術和海洋空間規劃的資訊。
簡言之,SASMAP的目標、目的為開發結構化和優化的新技術和最佳實踐,以較目前更有效的方式定位、評估和管理水下文化遺產(符合歐洲CEN標準)。
以下簡單介紹SASMAP的六大流程及其重點:
1.案頭評估:在水下開發前,彙整該地區既有文字、圖形、照片和電子資料等資訊,評估該地區是否具有考古潛力,並擬具報告書予主關機關和開發單位。
2.探勘:主管機關決定又無必要進行考古探勘;即以非破壞性方式檢查有無預設遺產,如:由潛水員、遙測探勘、磁力儀、側掃聲納、多波束聲納或單波束聲納,並擬具報告書予主關機關和開發單位。
3.考古價值評估:若探勘結果指出考古遺址確實存在,則需評估該考古遺址在過去、現在和未來所具有的景觀、歷史、科學、藝術、文化和社會價值,及評估未來可能的變化和影響,並將評估結果通知主關機關和開發單位。
4.現地保存:主動為遺址營造具有保護功效的環境,若條件許可,以現地保存為優先,除了現地空間與環境較為穩定外,出水需花費大量經費,包含後續保存與展示,或可待新保存技術發明後再發掘,現地保存的結果除通知主關機關和開發單位外,還需通知當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如:漁民、遊客。
5.監測:現地保存後,透過系統化的監測工具,如:各種回聲探測儀,觀察、追蹤、記錄遺址保存情況,如:傳導性(鹽度)、溫度、深度、沉積作用等,並定期將結果通知主關機關和開發單位。
6.發掘:若水下考古遺址無法現地保存或無法移至他處時,或有助於取得重大的新資訊,增進對歷史的了解,則得以侵入性的方式發掘該考古遺址,即俗稱的「出水」。
SASMAP的前提在於確認並保存水下文資,然而,SASMAP是否有解決水下文資體系的問題?
二、水下文資體系之問題
水下文資不同於一般水下文物在於,水下文資為經專家學者調查、審查後,認定其為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資產。故水下文資的核心在於其文資價值,有文資價值才須保存,有文資價值才可達到水下文資「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的目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水下法》)第一條)。然而,目前水下文資之文資價值體現了什麼樣的價值?是否符合世界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存基礎的「突顯普遍價值」?從Underwood老師,及吮下文化資產判釋課程至今,可簡單歸納以下三大問題:
問題一,非普遍的文資價值:
依據《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第三條規定,審議會置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故此文資價值體現的是具有話語權的主管機關和審查委員,而非普羅大眾,此文資價值即非普遍價值。筆者建議:
第一,改善既有審議會的組成:除審議會廣納相關利害人外,如:政策制定者、考古學家、潛水員、環保團體、海洋科學家、歷史學家、哲學家等相關的管理者與使用者,亦要考量人類以外的環境(含動植物與無機物),以拓展、建構、豐富文資價值的論述。
第二,列冊與廢除的辯證:價值是一種辯證關係下的結果;即選擇某價值,就代表犧牲未被選擇的價值。然而,目前水下文資無類似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廢止辦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致難以汰除減損或已無價值的文資。水下文資作為文資體系的一環,不只呈現海洋文化,更包含陸地與海洋的關係(歷史、文化、器物)。水下文資的普遍價值,正是源於普遍的文化;即非專家者或人類中心的文化,而是永續共榮、生態中心的文化。故建構水下文資的價值論述,需同時考量與陸地文化脈絡、環境脈絡等的關係,讓該價值能持續保有開放性、批判性、差異性的空間。
問題二,尚未發展本土的文資價值:
澳洲國立大學遺產與博物館研究中心主任勞拉簡‧史密斯(Laurajane Smith)認為:「遺產本質上是一種製造意義的文化生產過程。」即在尚未發現文資或成為法定文資之前,其價值僅以潛能、可能性的方式顯現,或僅與少部份使用者相關,其價值尚未被論述、建構出來,待社會輿論參與才逐漸建構出來。如同Underwood老師在提到評估考古意義時,認為「Significance depends on societal opinion.」即其意義取決於社會輿論。
從世界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到水下文化遺產,都是源自西方的文化價值,反映的價值為,認為文資是脆弱、有限和不可再生的,需透過專家審議、成無法定文資後保存,才可發揚、延續其價值。然而,文資價值不只限於單一、點狀的物質,更大的是背後多元、體狀的、跨時空的歷史與精神。僅有當將文資視為單一對象時,文資才是脆弱、有限和不可再生的。當將文資視為整體時,文資則是持續發展、無限和生生不息的。故此種價值觀除了無法反映文資體系的現況外,更無法反映不同於西方的本土文化,其背後的「倫理」價值;即相較於法律更重視禮俗、相較於個人更注視家庭、相較於科學理性、客觀事理的理更注重讀書明理、主觀情理的理。建議應儘速建構自身的「文資哲學」,將文資作為本土文化核心精神的一環,進而使文資價值普遍的融於本土、融於大眾,達到建構自身文化認同與文化自信的目的,如此的文化才可能是可持續性、永續性的。
問題三,難以作為解決文化衝突的手段:
《水下法》開宗明義寫道「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卻未敘明達到該目的後可解決什麼樣的文化問題,例如,如何讓一位住在山上的民眾,體認到水下文資與其生命有關?是提倡水下文資與《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相關的氣候(目標13)、海洋(目標14)、生物多樣性(目標15),還是讓文資有機會作為解決文化衝突的手段?
在人口、環境、文化衝突等問題愈來越嚴重的今天,文資作為塑造文化認同,建構文化理解、文化自信的媒介與存在,可透過文資創造一種人與人、人與物的新關係;即透過文資作為他者,作為建構文化主體性的核心,包含文資中的人、文資外的環境、文資的歷史、現在和未來等差異卻又開放、多元、無限、具脈絡性的關係。解決文化衝突不會只有一種手段,水下文資卻失為解決文化內部與外部問題的方法之一。
結論
綜上,SASMAP並未解決水下文資體系之問題,或者說水下文資體系的問題比不在於研究方法的精進,而在於論述的建構。文資重質不重量,即便我國目前僅有八項列冊的水下文資,還是能夠建構屬於我國的海洋文化。重點不在於提高水下文資的判釋效率和準確性,而是推廣與建構水下文資的價值與意義,讓水下文資成為每個人的資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