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76條之1(收養之要件(六):被收養應得父母同意及書面公證)(96.05.2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76條之1(收養之要件(六):被收養應得父母同意及書面公證)(96.05.23增訂公布)

Ⅰ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Ⅱ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Ⅲ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應經父母之同意,爰參酌德國民法第1747條、瑞士民法第265條之1及奧地利民法第181條增訂第1項規定。

(一)又本條所定父母同意係基於父母子女身分關係之本質使然,此與第1076條之2規定有關法定代理人所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係對於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有所不同。

(二)因此,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被停止親權時,法定代理人可能僅為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此時法定代理人將子女出養,因將影響未任法定代理人之父或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故仍應經未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同意,此即本條之所由設。

(三)至成年子女出養時亦應經其父母之同意,自不待言。

三、本條同意雖屬父母固有之權利,但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時,得例外免除其同意,以保護被收養者之權利,爰明定第1項但書規定。又第1項第2款所定「事實上不能」,例如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不包括停止親權等法律上不能之情形。

四、為強化同意權之行使,爰規定同意為要式行為,除應作成書面外,並應經公證,以示慎重。又鑑於收養應經法院之認可,故對於同意應經公證之規定,明定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以為便民,爰為第2項規定。

五、基於身分行為之安定性考量,父母同意權之行使,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爰為第3項規定。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76條之2(收養之要件(七):被收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96.05.23增訂公布) Ⅰ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Ⅱ滿七歲以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一):養父母子女之關係)(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Ⅰ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8條(收養之效力(二):養子女之姓氏)(96.05.23修正公布) Ⅰ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Ⅱ夫妻共同收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收養之要式性)(96.05.23修正公布) 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Ⅱ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之1(未成年收養之認可原則)(96.05.23修正公布)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理由: 一、本條自原條文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之2(成年收養之認可限制)(96.05.23修正公布)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76條之2(收養之要件(七):被收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96.05.23增訂公布) Ⅰ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Ⅱ滿七歲以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一):養父母子女之關係)(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Ⅰ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8條(收養之效力(二):養子女之姓氏)(96.05.23修正公布) Ⅰ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Ⅱ夫妻共同收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收養之要式性)(96.05.23修正公布) 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Ⅱ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之1(未成年收養之認可原則)(96.05.23修正公布)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理由: 一、本條自原條文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9條之2(成年收養之認可限制)(96.05.23修正公布)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美國總統大選只剩下三天, 我們觀察一整週民調與金融市場的變化(包含賭局), 到本週五下午3:00前為止, 誰是美國總統幾乎大概可以猜到60-70%的機率, 本篇文章就是以大選結局為主軸來討論近期甚至到未來四年美股可能的改變
Thumbnail
Faker昨天真的太扯了,中國主播王多多點評的話更是精妙,分享給各位 王多多的點評 「Faker是我們的處境,他是LPL永遠繞不開的一個人和話題,所以我們特別渴望在決賽跟他相遇,去直面我們的處境。 我們曾經稱他為最高的山,最長的河,以為山海就是盡頭,可是Faker用他28歲的年齡...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美國總統大選只剩下三天, 我們觀察一整週民調與金融市場的變化(包含賭局), 到本週五下午3:00前為止, 誰是美國總統幾乎大概可以猜到60-70%的機率, 本篇文章就是以大選結局為主軸來討論近期甚至到未來四年美股可能的改變
Thumbnail
Faker昨天真的太扯了,中國主播王多多點評的話更是精妙,分享給各位 王多多的點評 「Faker是我們的處境,他是LPL永遠繞不開的一個人和話題,所以我們特別渴望在決賽跟他相遇,去直面我們的處境。 我們曾經稱他為最高的山,最長的河,以為山海就是盡頭,可是Faker用他28歲的年齡...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