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查民律草案第1286條理由謂惡意占有人,明知無占有其物之權利,祇許將必要之費用,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向回復占有物人請求清償,至其所出之有益費,不在請求清償之列。蓋此項費用,若許其請求清償,惡意占有人可於其占有物多加有益費,藉此以難回復占有物人,故設本條以杜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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