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大小月會影響薪水計算嗎?

2019/08/1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分析點
  • 勞動契約約定時是否明定〔月薪〕算法?
常見處理方式
  1. 回歸到勞資雙方約定時的說法,目前大部分的事業單位在約定薪水時只有約訂月薪薪資,不過已經有些事業單位在約定勞動契約時會跟員工說明大小月及2月份薪資會依當月日數不同而不同。
  2. 如果一開始只有約定月薪薪資,沒有提到大小月會有不同的話,以目前的規定和解釋令來看則一般都是用30日作計算,當然網路上有些判決或法院資料試說法不一的,但大多數是有〔個案認定〕的問題存在,因此我們還是回歸到實務上常用的方法30日為作計算標準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3.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釋略以:「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4.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2月9日台勞動二字第052675號函釋:「查民法第123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1月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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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瑩(青雲姐姐)
林沛瑩(青雲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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