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例假日加班的特殊性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分析點
  • 因人手不足,員工連上7天班,事後雇主給予加班費及補休,是否符合法令規範?
常見處理方式
  1. 關於天災、事變與突發事件的認定不確定時,其實打電話到主管機關,很多地方主管機關也沒辦法給予肯定的答覆。天災與事變還大概可以從法令解釋的內容裡面理解,但是在突發事件的部分常常落入一個彼此認知大有出入的部分,例如今年運氣特別好,訂單來了一大票,要員工大量加班趕單才可以完成,這種情況公家機關就會開始疑惑是否可以從過去的景氣循環或者是前幾期的訂單看出端倪......
  2. 實際上大部分可歸因在自己內部的處理問題時,很難符合突發事件的標準,通常可以認定的標準過去幾年內有個案例,106年8月15日的全台大跳電,這種集體用電量過載而跳電的情形,若導致事業單位存貨保存、製造不足,需要員工協助時才可以算是符合的狀況。
  3. 所以,不符合上面提到的標準時是有違法的問題,但公家機關到底會不會查到連續上班7日違反法令的問題呢?
  • 勞動檢查方針可以看出主動檢查的端倪,通常是特定行業人數較多的、常違法的或者受社會關注的行業等等,這種部分就會落入主動檢查的範圍,但是檢查也不會是所有行業的每一家,至於查到違法時到底會不會裁罰,這就回歸到是否可輔導改善與社會關注程度。
  • 員工主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這種狀況才會是勞動檢查員主動上門的最大因素,至於會不會被裁罰,則是要看檢查狀況、員工是否願意撤銷申訴案等等綜合因素才會知道。簡單的講,如果員工沒有去申訴,那才是違法後不被查到的最根本,但是現在勞工意識抬頭,大家還是要守法且維持的友善的工作環境,不能去期待給錢給假就了事。
  • 大家必須知道會不會裁罰事業單位需要看的因素是很多的,若查到的資料不足以確認是否有違法的問題時,很難落入裁罰的範圍,很多員工會認為公司提供假資料,認為勞動檢查員不夠用心,但其實很多主管機關做了不少努力,像是將資料移交法院,但是法院的審理又是另一個範圍,往往不是送了就馬上會有結果。
相關法令
  1.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0月9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42710 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2.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所稱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所詢各項演訓及裝備搶(維)修等任務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所稱之『事變及突發事件』疑義,應視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定。」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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