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離職書是衝突的嗎? 可以要求員工簽完離職書才給資遣費嗎? 常見處理方式 首先還是要確認離職書的內容到底是什麼,有的會用離職書載明事項而作為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的使用,但是常發現員工不知道簽了什麼,建議簽署有關締結和終止勞動契約的文件時,能夠花點時間詳細閱讀。 事實上是不能去強制要求員工簽完離職書才給資遣費,第一個問題是雙方可能是對於離職書記載事項有意見或者交接或者其他事項有問題,第二個問題是沒有任何法令這樣規定,每件事建議分開處理。實務上常發現許多雇主在處理員工離職或資遣問題時,將所有事情混合在一起。 如果雙方僵持不下,建議還是走向勞資爭議調解以及勞動檢查申請。 另外,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文件上,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定這樣的字眼,比較接近的是屬於服務證明書,通常服務證明書會載明「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我以前服務過的單位沒有載明工作性質和工資,我也覺得這個部分可略),至於內容是否載明離職原因沒有規定,所以這部份還是可以跟公司處理相關問題的人員討論一下。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勞資 2字第 0960079273 號書函略以:「...。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合先敘明。...。」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