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職場案例小教室]已說好離職時間,但公司要求提早離職,這樣能請求資遣費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分析點
  1.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比預計離職日更早離職嗎?
  2. 會產生資遣費的問題嗎?
常見處理方式
  1. 員工預計離職日是不可以由雇主單方面更改的,除非雙方商議後同意,這種狀況下便可以依照雙方約定的時日終止勞動契約。
  2. 如果雇主單方面更改員工離職日,......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1754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職場案例小教室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國定假日的連休安排(如果按照公務機關的排法) *國定假日照公務機關的連休安排合理嗎?
其實,在有關勞動法令的公家機關常遇到的大多都是勞工而非雇主,雇主是少數,而且勞工的到來都是爭議事件發生了之後比較多。
國定假日撞到休息日或例假日怎麼處理? *國定假日跟休息日或例假日只能二休一嗎?
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或補休)與調移 1. 國定假日上班的加班費? 2. 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嗎?
1. 病假超過30日可以續請嗎?繼續請工作日嗎?還是要連曆? 2.超過30日的病假薪水該怎麼計算?
公司可以認為員工造成損失就直接從薪水扣錢嗎? 1. 公司認為員工造成損失可以直接從員工薪水扣嗎? 2. 損失與賠償比例的認定?
國定假日的連休安排(如果按照公務機關的排法) *國定假日照公務機關的連休安排合理嗎?
其實,在有關勞動法令的公家機關常遇到的大多都是勞工而非雇主,雇主是少數,而且勞工的到來都是爭議事件發生了之後比較多。
國定假日撞到休息日或例假日怎麼處理? *國定假日跟休息日或例假日只能二休一嗎?
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或補休)與調移 1. 國定假日上班的加班費? 2. 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嗎?
1. 病假超過30日可以續請嗎?繼續請工作日嗎?還是要連曆? 2.超過30日的病假薪水該怎麼計算?
公司可以認為員工造成損失就直接從薪水扣錢嗎? 1. 公司認為員工造成損失可以直接從員工薪水扣嗎? 2. 損失與賠償比例的認定?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一、前言 在職場中,員工並非總是被迫離職才有權利主張保障。有時,因為公司不當的行為,員工選擇主動離職。然而,這並不代表員工必須放棄原本的勞動權益。以下是兩個常見的例子: 例子一:公司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A小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卻發現工資遲遲無法如期發放,甚至無故扣減原本約定的報酬。面對這
Thumbnail
勞工自請離職為勞動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 勞工預告終止契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生預告終止之效力。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
Thumbnail
有勞保達人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是這樣啦! 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喔。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第11條解僱乃屬不同的法規範制度,勞工不論是自願退休或是強制退休,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身為勞工,面對公司不當行為時,不須預告便可離職。勞動法規定多種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僱主施暴或虛假招攬,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外,當公司違反法令或損害勞工健康時,員工也可不須預告離職。文章內容詳盡列舉勞工可選擇不預告離職的情形,值得一讀。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Thumbnail
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就算;也不是工作規則有明列規定就可以喔。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有強制性質,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所以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一、前言 在職場中,員工並非總是被迫離職才有權利主張保障。有時,因為公司不當的行為,員工選擇主動離職。然而,這並不代表員工必須放棄原本的勞動權益。以下是兩個常見的例子: 例子一:公司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A小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卻發現工資遲遲無法如期發放,甚至無故扣減原本約定的報酬。面對這
Thumbnail
勞工自請離職為勞動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 勞工預告終止契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生預告終止之效力。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
Thumbnail
有勞保達人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是這樣啦! 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喔。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第11條解僱乃屬不同的法規範制度,勞工不論是自願退休或是強制退休,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身為勞工,面對公司不當行為時,不須預告便可離職。勞動法規定多種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僱主施暴或虛假招攬,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外,當公司違反法令或損害勞工健康時,員工也可不須預告離職。文章內容詳盡列舉勞工可選擇不預告離職的情形,值得一讀。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Thumbnail
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就算;也不是工作規則有明列規定就可以喔。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有強制性質,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所以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