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區-公司職前訓練期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公司有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討論「職前訓練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這個問題前,我們不妨先從一個實際的判決案例著手: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倘該勞務之性質,必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僱用人為將來能由特定受僱人提供該當之勞務,方為職前必要之訓練,則於訓練期間內受僱人既無提供勞務之可能性,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 ,即難謂於職前訓練期間,雙方間已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 簡單整理一下判決的重點:

如果工作需要經過特殊訓練及格後才能執行,雇主為使特定人員可以提供相關服務而進行的必要訓練,那麼訓練期間勞工既無法提供勞務,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應難以認定雙方已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理由很簡單!!

  1. 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為領受勞務
  2. 訓練完成前沒有提供勞務的能力,雇主自然無法獲得勞務

所以訓練完成前,雇主不可能領受到勞務,自然不可能成立勞動契約。

然而,我們引用判決時,必須特別注意個案的背景脈絡,本案的當事人

  • 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職務:培訓機師

看到這裡,你應該能理解「完成訓練前,勞工不可能提供勞務」是什麼意思了。培訓中的機師於訓練合格前,當然完全沒有任何提供飛航服務的可能性反過來說,如果教育訓練未達前述標準與需求,即不能認定不是勞動契約的期間。

然而,大多數企業的職前訓練,重點在於讓員工熟悉工作流程,即使員工沒有經過完整的職前訓練,最多只是影響工作成果與效率

  • 並不會構成「無法或不能提供勞務」的情況
  • 即使是邊學邊做,員工依然是在提供勞務(可以視為助手、助理)

正因如此,這個判決不能直接套用在一般公司的職前訓練上!!

所謂的「工作時間」,指的是員工受雇主指揮監督的時間,而勞工是基於於勞動契約的從屬性的拘束,才有接受雇主指揮監督的義務。

換句話說,當員工接受雇主命令而進教育訓練時,該行為(接受訓練)其實可以認定為雇主指揮監督的結果,因此「接受教育訓練」此事也能代表勞動契約已然成立。

  • 結論:一般企業要求的職前訓練,應被視為工作時間。

當然,不能自己說自己對卻毫無依據,因此這邊提出勞委會的函釋作為支持此論述、觀點的證明: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綜上,即使是訓練期間,雇主最多只能與勞工另外約定工資但不能完全不發,且訓練時數若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休息日出勤),則仍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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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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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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