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親屬到職前過世。 公司本身有沒有相關規定。 常見處理方式 通常請假的權益都是勞工到職後才取得,但是在婚喪喜慶、生產等部分大多都有習俗或人情在,在員工到職前面臨親屬過世的狀況下,勞動部的解釋只提及「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也就是回歸到勞資雙方的約定。 這樣的狀況其實很少見,提出來的員工也很少,但有些儀式會面臨其他家屬要求、習慣或者情感需要出席,建議還是酌情給假,可以給勞資雙方有個正面的互動和印象。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內政部民國74年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略以:「...。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104年10月7日勞動條 3 字第1040130270號令,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 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二、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