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特別休假的現行規定 常見處理方式 特別休假大家很容易說是年假,其實也無妨,概念主要是在【依年資取得的有薪休假】,目前的規範依照法令規範的部分稍微敘述。 在勞動基準法和它的施行細則指出要在【同一個事業單位】服務才擁有這特別休假的權利,如果優於這樣的規定當然可以,低於是不可行的。 所謂滿一定期間,通常是【滿期間的翌日】,例如員工108年1月1日到職,到6月30日滿6個月,隔日起取得3日特別休假,可以休到12月31日,而員工到12月31日滿一年,於隔年度的1月1日取得特別休假的權利7天。 【特別休假的主人是勞工,由勞工安排如何排定】,當然排定後請假規範應回歸公司的規定辦理,但公司不能去阻止員工休假,除了兩種狀況,一個是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這種狀況可以和員工協商特別休假的排定。另一個則是勞工個人因素,常見於用假的需求消失,可以在跟雇主協商可否改休其他日子。 原則上【特別休假年度內沒有用完就是換算回工資】,剩幾天就算幾天的薪水。但是沒有用完的部分也可以勞資雙方協商往後遞延一年,在遞延的這一年如果沒有休完就直接換算回工資,無法再向後遞延。 【每年要定期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員工特休休假的年度可休日和未休日,目前定期沒有規範幾個月才叫做定期,所以可以安排個通知時間,例如三個月還是半年等等。 【特別休假計算原則是以到職日起算】,但有的事業單位會以會計年度來做處理,例如1月1日至12月31日,將形成特別休假切割的問題,常產生事業單位計算不明且員工也搞不清楚的狀況。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依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1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雇主依本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