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員工說:勞基法的請假是以小時計算。"勞闆"們,我該怎麼說?
最小請假單位:日/半日/小時(勞資雙方合意約定)。
請假期間: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婚假期間適逢點閱召集,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如何給假。
📌離婚後再婚,還是有婚假。
相關函釋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最小請假單位:日/半日/小時(勞資雙方合意約定)。
請假期間:法無明文,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可視實際情形給予喪假。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
📌不分國籍也不是只有處理親屬喪葬事宜而已(不要住海邊管太大)。
📌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勞工本生母親之養母或勞工本生母親之本生母親喪亡時,勞工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勞工生產時嬰兒因臍帶繞頸死亡,醫生開具死產證明書,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 (死產) ,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父母同日喪亡,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
📌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
相關函釋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於下列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一、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經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
二、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核酸檢測(PCR) 採檢條件,並前往接受核酸檢測(PCR) 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三、勞工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核酸檢測(PCR) 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 12 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0 日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雇主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代墊手續,則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
相關函釋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醫療期間,指因「同一職業災害事故」病發所需之醫療時間,勞工所受傷病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例如未遵醫囑休養或繼續復健,甚至擅自從事將加劇原有傷病之活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應屬「另一事故」,該段經故意拖延之醫療期間,難謂屬本法第 13 條及第 59 條之保護範圍。
📌按日(時)計酬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為維持勞工於醫期間之正常生活,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又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可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相關函釋
相關函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最小請假單位:日/半日/小時(勞資雙方合意約定)。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
📌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指定抵充)
📌民法第342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抵銷準用之。
相關函釋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其中所稱「法令」,應視其內容與依據而定。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注意:補充兵是召集入營服役喔!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訓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76)台勞動字第 4464 號函
勞工參加役男體檢雇主應給公假。
📌(76)台勞動字第 2138 號函
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判決勝訴,雇主應改給公假。
📌(74)台內勞字第 311984 號函
工參加技能檢定之職類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包括:
-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會務)。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勞資會議代表)。
- 消防法第29條、災害防救法第25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2條(軍警消演習)。
- 國民法官法第39條(國民法官執行職務)。
- 職安法第20條(健康檢查)。
不符公假規定
📌(80)台勞動二字第 33865 號函
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競選期間現行勞工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
📌(78)台勞動二字第 12171 號函
勞工當選為兵役協會委員,參加開會、活動時,現行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
法無規定,由勞資協商
📌(76)台勞動字第 0165 號函
再釋勞工擔任地方民意代表給假疑義
事業單位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後,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開會,應如何給假乙節,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釋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在案,如無法協商時,以現行有關地方自治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相關函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那什麼是"合法"醫師證明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