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指揮中心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是否合理?

2020/03/17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日(3/16)於防疫的記者會上宣布,因為疫情考量,故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相關細節將由教育部公布。這是繼之前對於醫療人員的出國禁令後,對於人民權利造成更大影響的行政措施。
雖然防疫是當下重要且急迫的課題,但是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並不能以防疫之名被忽略。以下本文將帶大家思考幾個問題,包含:
  1. 此行政措施的法源為何?是否合理
  2. 此行政措施有無違反憲法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是否逾越了人民權利的守門員:比例原則?
  3. 在此措施之下,對於其他有可能產生群聚感染的場所,是否也應該要加以限制?
  4. 若真的有學生違反規定而出國,回國後受到懲處,該如何提起救濟?

法源過度擴張,防疫實務與人權保障的兩難

這一次的行政措施其實是源自於新北市長侯友宜於上午宣布的相關措施,而後多個縣市隨即跟進,最後是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再發布全國性的行政措施。這一系列的措施並沒有明確的法源規範,在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中,有提到「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其中的第一項第六款中,那個「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或許可以勉強拿來使用。但是限制出遊這項政策,之前並無限制高中職以下師生的先例,也因此以該條法律來支持這一項措施難謂合理。
直到傍晚,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後,法源的要件才補齊。這個法律就是甫通過的「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肺炎條條例)中的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至此法源的正當性才被補足。
然而,法源補足僅是法治國原則(高中公民第三冊)中最基本的要求啊!縱使有法律依據,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仍然有可能發生。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二戰時期,德國人迫害猶太人的所有行為,也都是在德國國會背書通過的法律許可下進行的。肺炎條例第七條中對於必要的應變處置與措施並未提供「必要」的標準,或許是為了保有防疫政策的靈活性,但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民的權利其實極易受損。
因此,如何在有法源依據的形式要求之外,通過比例原則等檢驗標準,獲得實質正當性,才是我們要關注的重點。

比例原則部分仍然有疑問需要釐清,
邀請大家一起來思考

憲法極度重視人民的各項自由權,因其為建構人性尊嚴的重要基本權利。然而,憲法的自由權亦非絕對,在憲法22條中就有提到國家可以因為一些情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其中一項就是「緊急危難」,然而現在疫情是否有達到緊急危難的標準,也是值得討論的。同時,國家在限制人民的基本權之前,也需要達到好幾項條件才行,其中最重要的守門員,就是比例原則。
有對高中公民深入探討的朋友都知道,比例原則其實分成三個部分:目的性、最小侵害性與衡平性。其中,目的性是審查一個政策的行動與造成的結果與欲達成的目的是否相同,最小侵害興則是檢驗一個政策與其他方案相比是否是侵害權利最小的手段,最後衡平性則是這個政策的實施帶來的效益,能否大於其所帶來的侵害。各位對於這個政策,也可以按照這樣的理路去思考政策的合理性,以下是筆者的看法:
對於防疫來說,在台灣尚未爆發大規模社區感染的現狀下,減少出國的人數的確能有助於防堵疾病的擴散,在目的性上算是合格;最小侵害性部分,比起大規模的限制行動,限制出國本身是否具有最小的侵害程度的確較小,然而對於高中間的國際交流活動而言,筆者認為仍留有疑問,(這邊也凸顯最小侵害性的特性:與什麼樣的政策與結果比較十分重要。)而在衡平性部分,由於開學期間出國的學生本來就少,對於阻止疫情惡化的幫助較大,因此在衡平性仍然是過關的。綜上而言,筆者認為能否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仍然存有討論空間。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大法官的想法看看,在釋字690中,大法官認為在SARS疫情期間,和平醫院封院事件中對於醫護人員的強制隔離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但也招致許多人的批評,認為大法官過度放寬審查要求,忽視當時封院決策的草率,以及封院後院內惡化的情況。這邊也要提醒大家,如果要做比較的話,也可以思考限制師生出國與封院的事件性質是否相似。

其他會發生群聚感染的場所,
是否應該要加以限制?

有些人認為,如今疫情益發嚴重,為了減少群聚感染的風險,政府應該限制人民前往一些容易群聚感染的場所,如電影院及百貨公司。這樣的措施同時與人民的行動自由與商家企業的營業權利相關,該措施確實會造成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因此不妨也用上面的思考流程來看看!
以筆者為例,我認為在目的性上,人群聚集在這些容易產生群聚感染的場所,確實會對防疫造成壓力,因此限制或許是合目的的。但是在最小侵害性與衡平性上,由於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方式(如洗手、戴口罩)可以防止疫情擴散,侵害之權利也遠較限制出國為大(這基本上宣告假日娛樂需要中止,業者也會蒙受鉅額損失)故在這兩個部分上,我不同意這項政策。

釋字784解禁!權利救濟有門路了!

以往學生遇到學校的處罰,若覺得不合理的話,往往只能透過校內的委員會進行申訴與抗辯,由於委員會多由師長組成,對於學生的主張與訴求往往會採取較為負面的行動,故一直有團體倡議讓學生得以在申訴無效時,能夠以訴願甚至是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更為公正的裁決。
在許多倡議者的爭取下,大法官用司法解釋的方式一步步移除了學生爭取權利的障礙,從學生可以針對重大身份改變提起訴訟(釋字)到大學生可以針對自身的權利受損進行訴願與行政訴訟(釋字),直到去年,釋字784號正式結束了中小學生的枷鎖,只要是認為自己因為校方的懲處措施而有權利受損的狀況,學生也可以以訴願與行政訴訟提起救濟。
也因此,如果學生出國,回國後因為該事件而受到學校校規的懲處,認為自己的權利受損者,可以先提出申訴,不成後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仍然不成,學生依然保有提出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的權利。
責任編輯:崔家瑋 核稿編輯:張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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