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規範權力,是企業與政府治理的基礎/程天縱

2020/05/05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在西方企業中,頂層權力越大,制度監管越嚴、彈性越小;但在東方的家族企業中,職位越高權力越大,但監管越鬆、彈性也越大。這種東西方的反差,在企業或政府的治理中,處處都可以發現。那麼,又該如何透過制度來限制權力?

在前文〈如何將「必要之惡」關進籠子裡?〉中,我提到了「權力 = 制度 + 彈性 = 常數」這個觀念;而Facebook上的朋友阮教授,則在我的貼文之後留言如下(按:經編輯整理):
掌權者的權力有多大?

「權力 = 制度 + 彈性 = 常數」

思考了老師提出的公式。制度是既有的、固定的,而施行時可以彈性處理,於是制度的能量便生增減;所以彈性不是外加的,而是實施制度的百分比。也就是:

「權力 = 制度 x 彈性」

如此所得的值,即權力的量,會是一個定值嗎?當然不會;因為會隨彈性的百分比之增減而變動。

常數是用來管制權力的,使權力可以在一個範圍內增減,而不致於過高或過低;權力必需服從制度,不可高於制度,於是權力值得小於「制度 x 彈性」。在公式中置入一個常數,可以使權力不致絶對化:

「權力 = (制度 x 彈性) – 常數」

以上乃個人淺見。繼續思考。
我一向鼓勵讀者們在閱讀文章之餘,除了瞭解作者的看法之外,也應該有自己的「見解」,這也是我第四本書《每個人都可以成功》的主軸。
阮教授的見解,也有其邏輯和道理,我非常讚賞;但我想把我的看法說得更清楚一點,以便作為展開本篇文章的起點。

權力等式的邏輯

我在這個等式中所提到的「權力」,指的是組織架構圖上任何一個職位的權力;而組織架構可以是政府、企業、或是任何組織。
「權力」通常是由「制度」和「彈性」兩個部分組成;而「制度」也可以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組織以白紙黑字寫明賦予該職務的「職權責」,這是該職務基本「權力」的來源或法源。
第二部分,則是該職務受到監督管理的機制,由後者產生對「權力」的限制;也可以說是制度面給予該職務的「權力的籠子」。
「彈性」在前文中已經解釋得很清楚,就是「在權力施用的各種範圍或場景中,無法用白紙黑字寫得很詳細的部分」;在政府機關的立法裡面,這就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這個「彈性」部分會受到人性與個人主觀意識的影響,結果就會因人而異。
我在惠普服務的時候,也曾經對公司的「商業道德和行為準則」提出質疑。由於前端業務單位所接觸的客戶千百種、每個國家的文化和商業潛規則也都不同,而「準則」的白紙黑字又沒辦法涵蓋所有的場景,我們又該如何判斷是非呢?
我老闆給的回答非常簡單:
「如果你做的事情被當地報紙放在頭版頭條,你認為可以接受,那麼你就去做;如果你沒有辦法接受,那就是不該做的。」
所以我在前文說到,如果組織或社會有很強的共同信仰和價值觀,那麼這個「因人而異」的變異就會縮小;因此我認為,「價值觀」才是權力的籠子。
白紙黑字寫明的「制度」,通常變異不大;受共同信仰和價值觀規範的「彈性」,變異也很小,那麼組織或社會就很容易達成共識,這就是等式中「常數」的由來。
上篇文章花了很多時間在講「彈性」,那麼這篇文章就來聚焦在「制度」上。

權力不會讓人變成神

其實掌握權力的人,還是一個跟你、我一樣的「凡人」,會經歷生老病死的人生。權力並不會讓人變成神。
權力可以來自個人的專業、財富、階級、家族、民意、追隨者等等;而得到權力的方式,可以是個人的奮鬥、魅力,也可能來自繼承,也可能是透過武力、暴力、鬥爭得到。
但是,權力的維持,通常都是要靠「制度」;而制度可以為善,亦可為惡。
以政府為例,如果權力來自具有規模的組織或結構,那麼擁有權力的人無論在金字塔頂端或底層,就已經是結構性權力的一部分。
即使有個別成員不認同「以權力及特權綁架人民與國家」,也只能隨波逐流、參與整個組織性和結構性的集權行動。
現今世界上的獨裁國家,為了穩定政權、維持一黨專政,最基本的就是必須緊抓著槍桿子和錢,不會放過任何機會,以便讓黨的領導無所不在。
因此,國進民退、「黨建入章程」(指董事會決議必須經過黨批准、並且寫入公司章程),為了防疫喊出「疫情防控堅持全國一盤棋」口號,更提出兩項「絕對服從令」,要求全國人民務必服從中央各項指令;這些都是為了「正當理由」,逐行其集權目的。

常數現象

我這一系列談「常數定律」的文章,用意在描述一些不被大家所注意的現象,而非支持這些現象。
例如「權力 + 責任 = 常數」,代表權力越大的時候,責任就越小,就是一個奇怪的現象;但在政壇是如此,在企業界也是如此。往往高層的決策錯誤,但是真正背黑鍋、受到責備的,都是低層的人員。
有位讀者留言指出「權力 + 修為 = 常數」 ,也有道理;因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如果人都腐敗了,哪裡談得上修為?
權力 + 責任 = 常數
權力 + 修為 = 常數
當這兩個等式都成立的時候,掌權者的私心自然浮現;因為權力已經為他們提供了「公器私用」的誘因。
如何把權力關在籠子裡,防止「權力私用」的發生?那就必須針對「責任」與「修為」下手。
「責任」必須得靠「制度」來規範與監管,「修為」則依靠群體的「共同價值觀」來監督。
對於阮教授的留言,我的簡單回答是:「你說的有理,在一個完美公司治理的情況下,我的等式成立,下篇再說。」
現在讓我詳細解釋一下,什麼叫「完美公司治理」;為什麼在「完美公司治理」之下,以下這個等式得以成立:
權力 = 制度 + 彈性 = 常數

完美公司治理

大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在法規、監管等制度架構上,東西方其實相去不遠;但在經營管理的架構上,東方企業比較偏向家族企業,西方企業則大多是以專業經理人為主。
因此,我不多花時間在探討公司治理的制度面;而是以我自己的經驗和觀察,來探討東西方企業在執行上的差異。
我還是引用「金字塔組織架構」當作例子:所有企業都一樣,越往金字塔頂端的位置,權力越大,然後再讓我們來看看「權力 = 制度 + 彈性 = 常數」這個等式。
西方企業的金字塔,雖然越是底層權力越小,但因為制度的監管也小,所以彈性反而很大;而越是頂層權力越大,制度的監管就越來越大,使得彈性越來越小。
我在惠普台灣分公司服務時,雖然擔任第一線業務主管,公司卻允許和支持我協助台灣引進惠普的PCB技術,在桃園南崁幫南亞公司蓋了一座全自動化工廠。
擔任中國惠普總裁時,公司支持我進行體制改革,並且放手讓我成立了許多合資公司,在儀器和電腦領域擴大對市場的影響力與競爭力。
在我加入德州儀器公司擔任亞洲區總裁、同時進入全球策略團隊之後,參加了許多公司治理訓練課程,對於商業道德與行為準則的要求也更加嚴格。
總之:
職位越高、權力越大,制度監督應該越嚴、越不能為所欲為。
反觀東方的家族企業,職位越低、權力越小,制度監管越嚴、彈性越小;職位越高者權力越大,但是制度監管反而越鬆、彈性越大。許多老闆對屬下的態度,就是「我說了算」。
這種東西方的反差,在企業的公司治理、或是政府的國家治理,處處都可以發現。
至於究竟哪一種公司治理制度比較完美,讀者們應該自有定見。

結語

不論是企業或政府,在與權力監管有關的制度設計上,都要考慮以下的幾個關鍵:
  1. 組織結構設計要能夠分權;
  2. 職權責要合一;
  3. 權力越大,彈性就要越小;
  4. 要有監督與制衡的機制;
  5. 要有任期的限制;
  6. 不能有「一言定生死」和「一票否決權」的太上皇。
相信讀者從生活周遭或工作環境中,都可以自己找到許多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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