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即將來臨的農曆春節連假,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2/11-14)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請勞工於這4日出勤,依法規定應加倍發給工資;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日,勞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依照假別性質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如事業單位比照今年度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勞資協商同意的程序後,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之前提下,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4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企業雇主、人資主管或人員應充分了解變形工時、彈性調整連續假期與加班費的相關勞動法令,並能做全盤式的人力盤點,調整彈性工時管理模式,善用兼職人力或是與勞工協商,在合法且不增加整體企業人事成本前提下,達到人力調度順暢之效,並維繫勞資和諧關係。她也鼓勵,勞工可利用休閒時間好好充電休息,或是透過進修提升專業技能,藉此增強工作效率及專業表現,幫企業提升績效也為自己贏得加薪與升遷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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