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上總是會看到許多房仲門市,不知道有沒有人發現,有些房仲門市招牌上會標示「加盟店」?那有沒有人知道為什麼有些房仲招牌上要標示「加盟店」?以及標示「加盟店」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為什麼要標示「加盟店」?
我們俗稱的房仲,在法律上稱為「不動產經紀業」(包括仲介與代銷),有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來規定。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有一家仲介加盟某房仲品牌,就必須標明這家店是加盟經營。所以,為什麼路上有些房仲招牌上要標示「加盟店」,是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房仲加盟店業務員出包,加盟總部要負責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真人真事詭故事:一位阿桑想說兒子之後結婚需要新家,便透過一家房仲加盟店的業務員看屋找房,看了很久終於找到屋況和價位都可以接受的標的,經由仲介談價,用一千多萬成交(有富媽媽真好)。買了之後才知道買到俗稱海砂屋(氯離子嚴重過高),便將原屋主、業務員、房仲加盟店與加盟總部告上法院,要求連帶賠償購屋款、仲介費用、驗海砂屋等損害。
其實如果原屋主認賠,這個案件根本不會進入到法院,結果這案子不只告上法院,還打到最高法院。這個案件阿桑之所以告了原屋主、業務員、房仲加盟店與加盟總部,就是原屋主不認為自己房子是海砂屋,還有房仲加盟店與業務員認為執行業務過程中並無故意或過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蕭富庭,加盟業主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之研究--綜合分析我國與美國實務見解,財產法暨經濟法,第38期,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