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罪卷第十
法之善惡,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罰罪也,乃明罪焉。
【譯文】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它的執行;刑罰的根本,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
【評文】法律條文如何定?定的好不好?要靠法律執行與結果來驗證,要驗證法的教化的結果,驗證三件事,條文定的周延妥適,其二執行成效,要驗證民心的正面教化結果與人後的行為影響為其三。
定法律其罪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區明何為法律上的罪,讓人知
罪而守法!
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舉之則顯。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釋耳。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眾;供必無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譯文】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於人必須先確定對象。罪行不會自動暴露,密告並檢舉他就會讓罪行顯現。君主不會容忍犯罪,沒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馬上逮捕。人們自辨無罪是正常的,審訊他們不要心存憐憫,刑罰他們不能出手輕微,這樣做他們就沒有不招認的。有的人因為拒不認罪被責打致死,這種情況可用畏罪自殺來解釋說明。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一人定罪便可揭發出他的同夥;供狀必須沒有破綻,把被告供狀編撰修補使之不違反真實。事情做到這樣,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評文】因古時環境影嚮,罪有其隱避性,無法直觀,斷定人逃
罪避罪的屬性,斷罪也比較個人化與主觀化,注重口供人證,物
證較不嚴謹較不科學!
人異而心異,擇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潰。
【譯文】人不同他們的思想就有差異,選擇他們的薄弱之處加以攻擊,他們的精神就會崩潰。
身同而懼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憐不可存,憐人者無證其忠。友宜重懲,援友者惟其害。
【譯文】人的身體相同害怕責罰也相同,用他最畏懼的東西給他動刑,他就一定會屈服。不可以存有憐惜,憐惜別人的人並不能以此證明他的忠正。朋友應該從重懲處,幫助朋友的人只能給他自己招來禍害。
【評文】犯罪調查取供,攻其薄弱之處的心裡學應用,調查取證
不能太心軟,同情弱者,也不能考慮友情,應按利害關係作推斷
群體同謀犯案,可采個個擊破。
罪人或免人罪,難為亦為也。
【譯文】加罪於人或許能避免被人加罪,此事雖不容易也要勉為其難了。
【評文】犯罪事件的兩方或多方中,鼓勵舉報別人的罪,才可免自
己被定罪!
【評文總結】古時的犯罪調查工具有限,逃罪與加罪於人,比現在
容易的多,運用心理學則是古今都有,問案的邏輯,仍是假定有罪
除非有反證,不同于西方!個人認為這是冤案比例較高的原因。
【聖經教導】這裡指的是-人的法律與罪,不是神的法律與罪罰;在聖經裡,人應遵守世上的法律,還要遵守神的道-規范;而神的道高于法律,神沒有在較低的人法層面與推定有罪的部份,過多著墨。
法律的罪是人定的,心理的罪是神定的,人法教人知罪,神法教人免
罪超越罪,悔改與愛才是聖經的重點,可以降低人罪的根本,至于調查與舉證,強調人的同理心,鼓勵知罪認罪,相較于法家權謀有較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