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科大2022校園徵才博覽會通識中心進行性別平等與法律之宣導

2022/09/2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2022年9月21日共同舉辦「2022虎耀雄薪 校園徵才博覽會」,吸引超過80家國內外企業在虎科大設攤徵才,虎科大通識教育中心也藉此場合,以台語的性平標語以及國語的性平標語加以宣傳,強調在就業時重視性別平等,建立正確人權法治觀念的重要性。
20220921虎耀雄薪 校園徵才博覽會宣傳性別平等與法律
20220921虎耀雄薪 校園徵才博覽會宣傳性別平等與法律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於2002年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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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禁止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因其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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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其他類似活動、各項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皆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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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聯合國第4屆世界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宣言」,正式以「性別主流化」成為全球共識及各國施政重點。為積極保障職場性別平等,台灣於2002年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性別法」,為配合性多元化的社會趨勢,遂於2007年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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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職場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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