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打開新聞和滑臉書,到處看都看到Need Coco的新聞。其中,我看到有網友討論到罵人吃軟飯。這時候有二個問題值得討論,就是罵人吃軟飯會構成犯罪嗎?被罵吃軟飯可以請求賠償嗎?
答案是,可能構成犯罪。
一、罵人吃軟飯可能犯什麼罪?
罵人吃軟飯可能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有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對被害人辱罵:「不付錢、吃軟飯」、「騙女人的錢」、「不要臉」等,足以貶損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是種侮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31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49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82號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簡字第 40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