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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政治正確,在意義上原先是中性的,也就是在政治價值上符合某種標準的主張,就可以稱作政治正確。然而,政治正確現在確實具有貶意,即於矯枉過正之後,使得價值的主張已經成為對於真實、道德、美感的顛覆。舉例來說,玩具總動員的蛋頭先生不可以稱作「先生」,加拿大總理 Justin Trudeau 在2018年2月7日糾正了一位女性使用了「mankind」一詞,應該使用「peoplekind」。今日,不能使用他/她(he/she),只能使用「they」。這些語詞被禁用,只因為不夠「包容性(inclusive)」。甚至,我們提出我們的評價,若說美醜是相對的概念,現在這對概念間的相對關係也被消解,然而失去其一如何能維持原先「美」的概念的存在?換句話說:所有的樣子都是美的,那什麼是不美的?
每個領域中都有標準存在,舉例來說道德上說謊是錯的,誠實是對的;法律上偷竊是錯的,不偷竊是對的;知識上房內有張椅子我們說有張椅子這句陳述就會是的,但若說有一張以上的椅子或是不是椅子的任何陳述都將會是錯的。所以,我們是否能想像「所有行為都是對的」如此的命題?應該十分困難。如果所有行為都是對的,那麼殺人也是對的,幫助人也會是對的,白話來說:那還有什麼是非可言?
迷因上有基努李維說2+2=5你也是對的,引起共鳴並不是這句陳述對邏輯真理否定的肯認,卻是一種與勢不爭的氣度,實際上沒有人會同意2+2不是等於4。但為何在我們能說瘦的人瘦、美的人美的時候,卻不能說胖的人胖、醜的人醜?這裡倒也未必需要爭執「誰來定義胖、醜」的問題,因為只要「瘦、美」是個概念,其對反就必然是另一者,而這價值標準多半來自於社會主流價值(這裡並沒有去討論社會主流價值所認定的美是否就是藝術上的美,只因題旨故聚焦於美與不美的相對關係)。
關於前述問題的解答不脫於這是種「冒犯(offense)」,但對於小粉紅來說任何言行都可能是種「辱華」的冒犯。從後見之明我們可以知道這種任意入罪的行徑是荒謬的,回過頭來就能確認「冒犯」與否不止是從受者的對象一方以觀,否則心若是玻璃做的那反倒使其像穿了金鐘罩一般橫著走。亦即,「冒犯」與否應要同時從受者一方以及施者一方同時予以判定,粗略來說至少要言行將被一般地認定為是「錯的」。
只不過這裡有趣的地方是,若此「一般地」是以主流而言,主流又是以人數取勝的話,反將使如小粉紅數量極多(炎黃子孫十數億人),而將再度證成任何言行都是種辱華。所以,對於「言行的判斷」將也不是以多數決的方式為之,這個一般地—generally 的意思更多地是在是否在行為的對錯上能予證成其錯誤,也就是經由論證(argument)。到此說遠了些,不過重點在於我們不能單憑受者一方感受不好就說他方是錯的,否則就太過片面了些。
然而,在一般而言以和平為氣氛的生活狀態中,即便一個人是胖的我們也不能說他是胖的,並不是來自於受者的感受要求,而是一般人會以從受者的感受要求出發來提出一個「說他是胖的不好」是錯誤的論斷,假設實際上該受者的體重確實是不健康地超重,這仍然是不能說的禁語。於是爭議就會成為:我們到底能不能「是什麼,就說什麼?」
應該要是可以的,因為言語若與實際有所符應,何以不得言說?但恰正為目前的實際卻是以「所有的樣子都是美的」為主流價值,所以確實有很多是不得言、不得行的舉止。根柢上這與民主有很大的干係,即其中一特質:「多元性」。從君王到貴族再到民主,權力的稀釋讓原先的單元成為多元,原先只有一個人有話語權,到今日所有人都有話語權,絕對的權威在主權在民的思維中,讓每個人與每個人間的權力都是對等的,你不大於我,我也不大於你。從大的格局來說,在國家層面上這種主權與主權間的對等均勢形成在「國」「際」沒有判準的結局—固然有國際法,但國際法的機構並沒有如同國家於領土中權威之—換句話說,國際之間是無序的,是永恆處在潛在戰爭的狀態中。同樣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近似於—甚至等同—國與國間的關係,在自由主義國家中立性所限制國家權力未及的個人私領域中,人與人之間也不互相對他方擁有權威,那就會變成憑什麼的你說的是對?他說的也對,你說的也對,大家都對。問題又成為:那什麼是錯?這樣的結果也可以說是相對主義的惡害。
回到政治正確。女性主義是值得支持的,但當女性主義成為「政治正確」時,就像拜登去年簽署反歧視的行政命令,其內容包括允許「跨性別者」參與「女性」運動。允許跨性別者參與女性運動可以在MMA的賽事中見及,有一選手 Fallon 以跨性別的身分參加比賽,但卻把(生理)女性對手打到眼框跟頭骨爆裂。或是,反種族主義是值得支持的,但當反種族主義成為「政治正確」的時候,「所有人的命都是命(All lives matter)」成為「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所反對的主張。平等的主張原先應是使得等者等之,然而實際卻形成了特權轉移,「政治正確」不只是一種標準,更成為一種教規,使得政治宗教群體得持此以勒令他人服從的規章。
政治正確作為教規價值本身的特點在於要將生理、自然性的現實所具有的差異,例如黑與白、男與女等等各種原先存在於世界上的二元給消去界線,或是把標準所界分出的不同類別給等同(例如胖瘦、美醜),而這都來自於「平等」的訴求。當就連客觀現象都不再能是行動的前提、認知的基礎,主觀上的認同躍升成關鍵,在人言言殊且以教規為令的社會中,人人將動輒得咎,不如作一寒蟬。主觀認同並非不重要,但「政治正確」的問題在於將主觀認同抬升為凌駕客觀真實的東西,然當膚色、性別都不該成為「區別對待」—必須要注意的是區別對待是中性的意義,就像依照性別的不同分別設立男女廁予區別對待一般—的基礎時,那麼就像狄更斯的《塊肉餘生錄》也能以印度裔的 Dev Patel 主演;薩爾達的主角沒有黑人,那就被批判是一款歧視性的遊戲一般。
不過仔細審視也會發現矛盾的地方,政治正確的終極訴求在於平等,齊一化所有不同的個體。然而同時卻也欲讓原先位處歷史上弱勢、少數的一群,在道德上要優越於其他非屬於「我群」的其他群體。在希冀消除差異的同時,卻也在提倡差異,這除可用矛盾形容外,也可說是雙重標準的表現。
就連在日本在2020年 Covid-19 肺炎猖行之時,也發起了 BLM 的活動,群眾冒著染病的群聚風險進行集會遊行,在這樣的活動中,卻也只將特定群體提升(黑人的命才是命大於所有人的命都是命),但是所謂的少數(Minority)並不只專屬於一個群體,任何一個群體在不同的觀點下都可能成為是少數。例如種族歧視的議題中,亞洲人受到歧視的問題卻從來不是討論台上的主旨—即便可能更加嚴重,只不過在以美國為領銜的西方主流文化中以美國歷史為基礎,所顯現出的最大受迫族群為非裔,故而形成今日世界的樣子。對於獨一少數的供奉,其實不過是形成另一種新型態的宰制,所謂的新自由也不過是披上自由外衣的專制,如此而已。
歧視這個概念,文義上所指涉的不過是歧(不同)視(觀點看待)—discrimination—區別對待,但是在日常語用下使得負面性的歧視才成為此概念的唯一內涵。惟若回歸原初文義,是否所有的歧視—區別對待—都是不正當的?兩性間的同工不同酬是不正當的歧視,因此應該改善,理由是報酬是相對於工作而非性別。但男女廁的分立是基於生理性別的考量,卻也確確實實地是種歧視—區別對待,但這是否不正當?
主觀上的認同是每個人基於自身的主體性而值得被尊重,但當政治正確以新自由之名,將主觀認同凌駕於客觀標準時,前者將取代真理、德行與美的價值,而這將形成專制:左派專制。「平等」與「自由」從來對立,所謂平等是在於把「相同事物做相同對待,不同事物做不同對待」,重要的是如何判定事物的相同與不同。但政治正確所形成的判定標準則是把不同的事物在主觀的認同下更易成為相同的事物,因此原先應為不同對待者卻被相同對待,所以男女廁要合一,即便隱私與犯罪風險的問題存在;所以歷史上確實是白人發生的事件,也要用有色人種來詮釋。
這種情況走向極致或許會產生反真實的文本敘事,例如:故事以非裔人種是大地主,亞利安人是奴工;甚或以美洲原住民扮演侵略者,殺害在美洲大陸上的歐洲白人(雖然美洲大陸上原本不可能出現歐洲白人)。但真實是什麼在這裡重要嗎?尤其,這將不是以諷刺劇的方式表現,卻是以歷史作品的方式呈現時。然而問題是,這是我們想生活的世界嗎?
在消除差異的同時,也使得現實中具有各種差異的多元性被抹去,甚至進一步建構出新的差異而形成特權轉移。這將不再是「政治正確的主張才是對的」,更會是「不主張政治正確就是不對的」。換句話說,不再是主張政治正確該被鼓勵,而是不提出政治正確的主張就是該被譴責的。尤其建構新差異的同時使特定少數成為具有優勢的群體,然而不被包含在這些特定少數的群體呢(例如被排除在種族歧視議題之外的亞裔人種)?以及,雙重性的平等究竟什麼時候該採取什麼標準,誰來決定?
對於平等的追求必然是對自由的限縮,二者的零和關係使得這種發展成為必然。更進一步在建構新差異的同時所形成的專制,將是對自由的更進一步限縮。或許對於政治正確我們該想的是,我們到底追求的欲生活於其中的社會是什麼樣子?而我們將會因此失去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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