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促成2003年修法的天堂盜寶案
於2000年後,社會不時頻頻發生的「天堂盜寶案」。2002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法院,召開刑事座談會;時隔不到四個月,2003年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皆召開刑事座談會。
2003年6月25日,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2005年2月2日,於刑法總則編第10條第6項增訂電磁紀錄之定義,並配合刪除刑法第220條第三項,以利普遍適用於其他罪章及法令之規定。
虛擬資產的爭議,於2003年刑法修正後,彷彿已落幕,但若回頭遙望19年前的座談會內容,反對派的說法,雖然當時被否決,至今,其實仍有值得思索之處。以下,一字未改,原文援引反對派的說法(Report):
被竊玩家果真取得電磁紀錄的支配權了嗎?玩家都是跑到橘子公司的伺服器內去玩,如何玩?寶物和天幣什麼時候可以取得?累積多少天幣、寶物可做什麼事?玩家間如何移轉寶物、天幣?等等,都是橘子公司持有支配伺服器內電腦程式所內建之遊戲規則所掌控。玩家在玩遊戲的過程中,只能選擇「玩」或「不玩」,只能選擇寶物掉下來的時候要不要撿。乍看之下,玩家在遊戲過程中,可以移轉、拋棄、運用寶物、天幣等虛擬物,似乎擁有某種程度之支配權,但探究其實質,玩家移轉、拋棄、運用寶物、天幣等虛擬物之行為,都只是遵循橘子公司伺服器內建之遊戲規則「玩」遊戲而已,實際上除前揭進行遊戲所必要之「玩遊戲」行為外,玩家根本無法對電磁紀錄擁有任何持有支配權。…單就法條文義強行堆砌,刑法「竊盜」、「詐欺」、「毀損」等罪章,似乎均能勉強找出可供套用之法條,用以規範此類網路行為。然刑法之任務無非就是避免法益遭侵害及規範遭違反。由方法論之刑法思維而言,無論任何罪章、任何法條,在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均須探索該法條所宣示保護之法益是否已遭侵害,而非僅相當「概念法學」地由文字上堆砌。換言之,若沒有財產法益受侵害,即無上開罪名成立之可能。「天堂」遊戲玩家向遊戲橘子公司包月購買遊戲點數,並申請遊戲帳號加入網路遊戲玩樂,其向遊戲橘子給付一定金錢之對價,所要買的就只是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玩天堂遊戲」本身。遊戲過程中贏得之「天幣」、各種「寶物」,充其量也是只是玩樂過程中,兼具「射倖性」、「技術性」取得積分性質之成就感及樂趣。所謂玩家間的「偷天幣」、「偷寶物」行為,充其量僅能評價為「干擾他人遊戲之遊戲違規行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