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只要員工拿得出診斷書公司就會准假,但是總會在過程當中發現請假次數與期間遠遠超過了可預期的信度!於是開始天人交戰在情理法之間。
這篇文章不是經典(只是地院的判決),卻是很精彩!另以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對因果關係之見解,了解原來心證是有邏輯的!
- 本文可以了解法院對什麼是因果關係的心證?
- 如何舉證?
- 勞保局有沒有給付,並非是做為職災公傷的依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傷假等
〔原告主張〕
- 原告自民國91年3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清潔隊員。
- 103年8月22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致受有右股骨閉鎖性骨折併膝蓋韌帶損傷斷裂、頭部外傷等傷害,經住院手術治療後,於104年2月回到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