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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放寬了?公務員可以兼職網拍、外送或YouTuber嗎?一文道破公務員斜槓轉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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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修正了〈公務員服務法〉的部分條文,有些媒體報導政府開放公務員兼職,例如:
基本上這些報導都容易造成別人誤解,講得好像政府已經全面開放公務員兼職,但是仔細閱讀相關條文及過去銓敘部的函釋,與其說政府開放公務員兼職,不如說政府更明確地確認公務員不得兼職,除了少數可容許的業外收入以外。
如果你是公務員,你想要獲取其他收入補貼家用,今天我就來說明你有哪些選項。
攝影師:Nicola Barts : https://www.pexels.com/zh-tw/photo/7927422/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公務員不得兼職

在今年3月30日,考試院與行政院同步發布施行〈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此辦法說明了兼職指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上述的兼職,公務員都必須先經過長官同意,如果你的兼職,長官認為可能洩漏機密、違反公正無私或行政中立、不當動用行政資源、前一年考績丙等、違反法律規定、妨礙政府或公務員名譽等理由,他都可以拒絕。
你可能會問,那這樣就是代表可以兼職啊,只要長官同意就好。
不不,請你仔細看一下,首先我們先不說你還得經長官同意這件事。依據上述兼職樣態,一般普通公務員,其實能夠兼職的就兩項:
  •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第1項至第3項的兼職內容,都必須「依法令」,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明確地規定,你可以兼職某個工作,否則你就是不行兼職。
當然,如果你偶爾,例如去家裡附近的全家代班一天,而且就這麼一天,原則上就可以。見銓敘部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
惟利用公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倘所兼之計件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尚與服務法第13 條及第14 條規定不悖。惟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者,即不符本部上開函釋意旨
不過,兼職就是想增加公務員微薄的收入啊,誰會只去一天?
好,什麼叫做「依法令」呢,依據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必須至少是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台北市政府等級以上制訂的自治條例,裡頭明確地說某個職務可讓公務人員兼任,有了依據,公務員才可以兼職。
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各位學長姊,請問有哪些職位,是法令有規定公務員可以兼職的呢?難道法律會特別寫,公務員可以兼職麥當勞店員嗎?我是不知道,有人知道可以跟我說一下。我的確是孤陋寡聞,但是即便有,我也不認為這些職務,能適用於一般廣泛的公務員。
因此,法律有規定,且廣泛適用於一般公務員的,就是教學或研究工作,或者你在非營利事業如廟宇、獅子會等兼職,請記得兼職前,要寫申請表給長官,讓長官好好審核你的工作內容,看你是多閒,閒到可以兼職。

可是我聽說公務員可以跑外送耶?答:按件計酬原則上是可以啦

上述的法條我讀完後,我認為裡頭說的兼職,都是指你去一個團體裡,擔任某個職務,你會經常、反覆地去從事某些工作,然後團體會給付你薪資。
只要你的業外收入,不是這樣的型態,原則上是沒問題的。
所以公務員能不能下班去跑FoodPanda?依據銓敘部109年1月8日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電子郵件略以,
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UberEats 或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看懂了嗎?即使是按件計酬,只要是偶而為之,可以,但是如果你經常、持續,就不行。什麼叫經常?由你的長官來認定。其實這樣的法律給了長官很多裁量空間,今天只要你不乖,或者長官覺得你的業外收入影響工作,他就有權力禁止你。

公務員可以經營自媒體嗎?可以,但是有開營利就不行

公務員當然可以建個人網站、在方格子上寫文章,上傳影片到YouTube,或者開臉書、Instagram粉專帳號,反正你沒利用平台的系統營利都可以。在銓敘部109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電子郵件說明了,
惟不得涉及本人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包含經營平臺)及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或與該等平臺以任何形式之約定為其提供勞務完成一定之工作。又公務員於網路平臺所從事之事務,如屬服務法第14 條之3 所稱之「教學」,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什麼叫做規度謀作?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提到了,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講得好饒舌,簡單地說,如果你經營YouTube,然後你很努力的拍了幾十部影片,還開臉書粉專宣傳,最後訂閱人數超過1000人,所以你開了營利,因此Google會給你錢。這就叫做規度謀作,就是不行。
其他自媒體也是一樣,如果這些網路平台有給你錢,就是不行。所以不要想說寫方格子賺稿費了,你要能夠賺到稿費,你就是要大量的寫,努力宣傳自己,這就是規度謀作。
按:在方格子上,如果是你開廣告營利,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如果是付費專欄,算不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這就不太清楚。也許可以挑戰看看。

才藝表現與智慧財產

在去年的〈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法項目中,增加了這條: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其實這條法律,以前早就有函釋講到了,在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提到了公務員以智慧財產的方式獲取利潤,只要非涉及規度謀作,就是允許的範圍。
公務員創作之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獲取報酬(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
所以公務員,如果你懂得寫程式做網站或APP,或者會作曲、雕刻、繪圖、攝影,你就可以販售你的作品。但是你不能跟廠商合作公開宣傳,你自己開粉專宣傳大概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你在蝦皮賣的商品,不是你自己手做的,而是批貨來賣,那就絕對不行。所以公務員是不能兼職拍賣的哦
如果你會的才藝,是屬於跳舞、特技、魔術,不太適合製作成作品呢?也沒關係,你可以當街頭藝人。依據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
公務員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合夥投資

原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投資必須「以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為限」,在這次的修法拿掉了。新法表示,除非「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否則沒什麼好禁止的。因此公務員如果有想要增加業外收入,可以考慮與朋友或家人合夥投資,由其他人負責經營。

總結

撇開只兼職幾次,或者出席演講領出席費等微薄的金錢不談,公務員如果真的有考慮在業餘時間,穩定的增加業外收入,可以考慮的項目如下:
  1. 按件計酬的工作(但是不能經常,經常的定義請問自己家的長官)
  2. 老師
  3. 非營利事業單位職務
  4. 販售自行製作的產品
  5. 街頭藝人
  6. 合夥投資
在這之中,我尤其贊成從事2、4、6項。擔任教學或者販售自行製作的產品,都有可能讓你擺脫公務員身份,因為這些等於是一技之長,你不必被公務員的身份死死綁住,可以趁早離開公家機關。至於合夥投資,那更不用說了,如果大賺一筆,還當什麼公務員呢
希望各位公務員,未來都能夠找到人生方向。
20240316:經過一年沉澱,我整理了一下心得,放在個人網站的這篇文章:〈公務員兼職或增加多元收入最佳解:投資與合夥創業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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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什麼都寫,但是主要會是文組轉職、職涯規劃、自我成長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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