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真實案例,有一位周姓男子和妻子育有一個女兒,原本已經計劃好將第二胎的男嬰生下扶養,妻子卻未經周男同意擅自墮胎並裝上避孕器。過了一陣子妻子發現周男認領了一個男嬰,竟然是與樓下丁姓女鄰居所生,那孩子甚至還與丁女共同監護。
妻子便以寫有認領紀錄的戶籍謄本為證明,向法院提出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周男向法官表示,自己需要傳宗接代,與丁女同居時妻子還說過「要找也找年輕一點」這類的話,有縱容的意味在,所以妻子沒有告訴權。
法官認為,妻子那句話只是氣話,不能這樣就認定她允許丈夫通姦(當年通姦尚未除罪),一審判處4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周男已經在判決後以80萬元慰撫金和妻子和解,妻子便撤回附帶的民事訴訟,因此高院法官宣告緩刑兩年。
小孩也可以從母姓,想生兒子不是外遇的好藉口!
現在的婚姻不再分為嫁娶或入贅,夫妻可以自行決定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決定不出來也會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會用法條強制規定子女應該跟著哪一方的姓氏。在成年前與成年後各有一次的姓氏變更機會。
甚至在遇到特殊狀況可以請求法院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變更姓氏,不再逼迫子女一定要跟著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那一方有著一樣的姓氏。
只有親生父親可以認領小孩,能被認領的私生子肯定是外遇所生?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補充一點,認領爭議只會發生在孩子與親生父親間,母親不需要認領。
共同監護是什麼?跟只有一個監護人有什麼不一樣?
有部分未婚生子的父母或離婚的父母會選用此類監護方式,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但孩子不可能一分為二,所以子女們平常都還是與主要照顧者同住(當然也可以輪流照顧)。與單方監護最大的差別在於,碰上與子女相關之重大決策時,需要雙方討論,嚴禁其中一方擅自決定。
在過去,法官原則上都希望夫妻雙方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所以判共同監護的情況特別多。但久而久之也發現了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所以近年來都比較傾向改採單方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