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年滿65歲離職退保、勞保年資達27年,已滿足老年年金請領條件,向勞保局申請給付被拒絕。而勞保局拒絕給付的原因,竟與25年前的勞保欠費有關,氣得男子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係○○○公司之負責人
,該單位於84年7月17日退保,尚欠83年11月、84年1月至7月勞工保險費及83年11月至84年7月勞保滯納金共計159,027元,經被告於84年7月至9月間多次派員洽催惟未獲繳納,嗣經被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追
,因該單位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告因此取得新北地院85年5月20日板院瑞民執土字第31179號債權憑證
在案。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被告乃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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