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經理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調解會,要求我們公司支付資遣費,並要求開非自願離職書給他。今天下午3:00開會。總經理不是勞工,不適用勞基法。不需要給資遣費,也不需開非自願離職書給他。他還要求5、6、7月薪水要拿25萬。股東8月3日開會已經決定他的薪水維持11萬。一個把公司掏空,沒有幫公司拉業績賺錢,讓公司至今仍處於零收入的人,憑什麼繼續把公司榨乾,還想拿人民的納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