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員工並非總是被迫離職才有權利主張保障。有時,因為公司不當的行為,員工選擇主動離職。然而,這並不代表員工必須放棄原本的勞動權益。以下是兩個常見的例子:
A小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卻發現工資遲遲無法如期發放,甚至無故扣減原本約定的報酬。面對這樣的情況,她選擇離開公司。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她就失去了應有的保障;根據勞基法,若公司未依約給付報酬,員工有權提出申訴,並在離職後仍然可以要求補償。
B先生在工作中遭遇主管的言語侮辱,甚至多次受到公開羞辱,這讓他不堪其擾,不得不主動離職。然而,這並非「自願放棄」權益的情況;當公司有對員工施暴或侮辱的行為,員工主動離職後仍有權利主張補償,並要求公司為此行為負責。
當勞工決定主動離職時,這並非代表自願放棄權益,與資方的解僱有本質上的差異。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在面對以下特定情境時,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這是勞工自主選擇、捍衛自身權益的法律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勞工主動離職時,仍有權要求資遣費。此項規定準用《勞基法》第17條的資遣費發放標準,為勞工在遭遇不當情境下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後,提供一種經濟補償的保障。
依據《勞基法》第17條,當勞工因符合第14條所列條件而主動離職時,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在職場上,勞工的主動離職不應被視為權益的放棄。相反地,透過《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在面臨不當對待、工資未支付或健康受威脅等特殊情境下,擁有即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相應補償的權利。這些保障不僅確保勞工免於惡劣的工作環境,更賦予其在選擇離職時應有的經濟支撐。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勞動專科律師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