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你還可以跟公司要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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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職場中,員工並非總是被迫離職才有權利主張保障。有時,因為公司不當的行為,員工選擇主動離職。然而,這並不代表員工必須放棄原本的勞動權益。以下是兩個常見的例子:

例子一:公司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A小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卻發現工資遲遲無法如期發放,甚至無故扣減原本約定的報酬。面對這樣的情況,她選擇離開公司。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她就失去了應有的保障;根據勞基法,若公司未依約給付報酬,員工有權提出申訴,並在離職後仍然可以要求補償。

例子二: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

B先生在工作中遭遇主管的言語侮辱,甚至多次受到公開羞辱,這讓他不堪其擾,不得不主動離職。然而,這並非「自願放棄」權益的情況;當公司有對員工施暴或侮辱的行為,員工主動離職後仍有權利主張補償,並要求公司為此行為負責。

二、勞工主動離職的法律依據:不同於資方解僱,勞工在特定情境下的主動選擇

當勞工決定主動離職時,這並非代表自願放棄權益,與資方的解僱有本質上的差異。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在面對以下特定情境時,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這是勞工自主選擇、捍衛自身權益的法律保障。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當雇主以虛假資訊或承諾引誘勞工簽訂契約,致使勞工利益受損,勞工有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不需承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2. 雇主、雇主家屬或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如果勞工在職場中受到暴力或重大侮辱,無需提前通知雇主,即可決定離職,保護自己免受人身或尊嚴上的傷害。
  3. 契約所訂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
    當工作環境或職務內容對健康構成威脅,且雇主未改善,勞工可立即停止工作,避免健康進一步受損。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
    若同事或雇主染有傳染病,並危及勞工健康時,勞工可選擇離職,保護自身安全。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當雇主無故拖欠報酬或減少工作量,致使勞工收入受影響,勞工可立即終止契約,不受不公平待遇。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當雇主違反法律或契約,並對勞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勞工可選擇即時離職,以免權益進一步受到損害。

三、請求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第5項準用勞基法第17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勞工主動離職時,仍有權要求資遣費。此項規定準用《勞基法》第17條的資遣費發放標準,為勞工在遭遇不當情境下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後,提供一種經濟補償的保障。

依據《勞基法》第17條,當勞工因符合第14條所列條件而主動離職時,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1. 年資滿一年的勞工
    勞工在同一雇主處每滿一年,雇主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此項規定確保勞工在長期服務後即使主動離職,仍能獲得基本的經濟補償。
  2. 年資未滿一年的勞工
    若勞工年資未滿一年或不足整月,則依年資比例計算資遣費。例如工作9個月的勞工,可按比例領取部分資遣費。未滿一個月的年資則以一個月計算,給予勞工更完善的保障。

四、結尾

在職場上,勞工的主動離職不應被視為權益的放棄。相反地,透過《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在面臨不當對待、工資未支付或健康受威脅等特殊情境下,擁有即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相應補償的權利。這些保障不僅確保勞工免於惡劣的工作環境,更賦予其在選擇離職時應有的經濟支撐。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勞動專科律師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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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是廖啓彣律師,臺中在地的執業律師。我致力於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協助勞工在職場爭取應有權益,並為不動產交易、租賃糾紛、土地所有權等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在這裡,我也撰寫並分享有關勞動法與不動產法等實用文章,期望透過清晰易懂的法律知識,幫助民眾解決日常法律問題,讓更多人了解如何運用法律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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