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心理學主張
1.不得使用逼供、去逼任何人認罪
2.不得使用套話、去逼任何人認罪
3.不得使用情緒勒索、去逼任何人認罪
4.不得使用任何形式之暴力、去逼任何人認罪
5.不得使用奧步、去逼任何人認罪
6.不得使用惡整人的方法逼任何人認罪
7.當你的言行舉止就已經是故意不讓對方搞清楚狀況時,對方就會真的搞不清楚狀況
8.當你的言行舉止就已經是故意讓對方搞清楚狀況時,對方就會搞清楚狀況
9.負責當裁判的人要先預設大家講的話通通都是真的,但是大家講的話就只是一直不斷的模仿老祖先們的智慧
10.當你有事情瞞著對方時、對方就會有事情瞞著你,當你沒事情瞞著對方時、對方就不會有事情瞞著你
唯一的一個能用的方法就是趁對方記憶還很清楚時,問清楚
並且再引用司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應該要先主張根本沒有任何人犯罪
那即然實際上的狀況是根本沒有任何人犯罪的話、頂多只是判強制就醫跟住院醫治
而不能夠去定論任何人有罪
以上才是真正的司法心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