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個月,一篇知名性別議題粉專的貼文爆紅,內容是數則網友投稿的訊息截圖,關於某醫院的醫師(至少這個人自稱是醫師)在交友軟體上跟異性的互動對話。
今天我不談該醫師與異性間的人際互動關係,而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整個互動過程中是不是有一些法律上需要比較留意的地方。
首先,從訊息截圖我們可以看到,該醫師曾經在與異性網友的對話過程中,傳過「嬰兒正臉照」和「病患的X光照」給網友看,這部分除了可能有醫療倫理的問題,也可能已經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界線。
像嬰兒正臉照不僅牽涉嬰兒的「肖像權」(人格權的一種),也是個資法所定義的「身體特徵」,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
而病患的X光照等醫療紀錄,是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特種個資(又稱敏感個資),原則上都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尤其,傳給外部交友軟體網友看,恐怕完全逾越當初醫療的目的,而有濫用的問題。
違反個資法是同時牽涉到刑責跟民事賠償的,因此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時,都必須要謹慎遵循法資法,並且留意是不是逾越當初蒐集、處理、利用的目的。
另外,除了前述個資法的疑慮外,從訊息截圖也可以看到,該醫師如果遇到網友回覆得比較慢,有時就會傳給網友比較不那麼正向的訊息給對方,你可能會好奇,像這樣的訊息會有《跟蹤騷擾防治法》(跟騷法)的疑慮嗎?
至少在這個個案,以我在粉專上看到的資訊,我認為還不至於到違反跟騷法。
因為該醫師的訊息倒也沒有說得很重,我認為還不到跟騷法定義的「跟蹤騷擾」程度,且他看起來都是回個幾句就自己離開對話了,這樣也沒有達到跟騷法規定「反覆持續」的行為,所以應該沒有違反跟騷法的疑慮。
不過雖然這則貼文個案沒有落入跟騷法的問題,我們還是可以觀察到,確實現在有很多網路上的追求者會反覆持續地傳訊息給所追求的對象,內容是與性、性別相關的騷擾、貶低等話語,就可能落入跟騷法第3條提到的通訊騷擾、歧視貶抑、妨害名譽等跟騷行為。對此,被害人是可以請求警察核發書面告誡的,如果跟騷行為更加嚴重,甚至行為人已經違反先前的書面告誡的話,被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或直接提告跟蹤騷擾罪,以上都可以一併參考我之前在《跟騷法週年:回顧立法重點 / 被害人能做什麼》、《跟騷法週年-2:過去沒有被接住的被害人&當前的未竟之事》這兩篇文章所寫的哦。
有一陣子沒寫文章了,今天就用一則前陣子的熱門貼文回歸,簡單聊聊性別法律與個資法,我們不遠的下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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