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答應報到,事後無聲無息失聯,會很沒品嗎?
不是沒品喔,是江湖行走法律要有!
判斷表意人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
要約,相對人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相對人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始應屬要約,尚須待原表意人再為承諾後,其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方始成立
。當然是違約啊。
但是公司得舉證有損失才行。實務上也少看到這樣的情況(除非有先給求職者訓練或其他履約金)。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求職者不按時報到,的確會造成公司很燒腦、很不方便,若想走法律程序,可行嗎?
除非能舉證公司確受有損害才行。
否則,徙法不足以自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