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報到又不來 求職者有法律責任嗎?

2024/02/08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求職者答應報到,事後無聲無息失聯,會很沒品嗎?

不是沒品喔,是江湖行走法律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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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通知法律性質

  • 要約。
  • 意思表示合意(口頭上或書面)。
  1. 工作內容
  2. 工作時間
  3. 工作地點
  4. 求職者答應要報到,就是承諾。契約就是有效成立。

《民法第154條》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 判斷表意人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
  • 若屬要約,相對人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 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
  • 相對人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始應屬要約,尚須待原表意人再為承諾後,其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方始成立
  • 表意人究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意思,除以上之明文規定外,性質上仍應綜合參酌當事人之明白表示、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習慣,並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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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答應要來上班,事後又不報到,會怎麼嗎?

當然是違約啊。

但是公司得舉證有損失才行。實務上也少看到這樣的情況(除非有先給求職者訓練或其他履約金)。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小結

求職者不按時報到,的確會造成公司很燒腦、很不方便,若想走法律程序,可行嗎?

除非能舉證公司確受有損害才行。

否則,徙法不足以自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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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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