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分別在兩個不同類型的工作場景被提醒文字中「描述的比例」過高。一個是合作的邀稿,對方希望我能談更多「個人觀點」和評論,而不是以「整理資訊」為主;另一個則是參與一個教育相關計畫的申請文件,對方希望我能多談自己從過去經驗中學到什麼、或寫出這些經驗關聯到我的哪些(使我適合參加計畫的)能力,不用把過多篇幅花在那些經驗的細節。
那時候我才被提醒到原來我的文字會在一些情況給人這樣的印象。嘗試做出相應調整之餘,也才重新意識到,「描述」在我心目中的重要性。也在那陣子重新思考了「描述」對我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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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時間,我同時在關注錫蘭和好機車之間的爭論(爭論本身不是我這裡要談的主軸,容我稍作簡化)。針對Toyz被打的事件,好機車的影片給出了「嘴邱被打活該」的評論。在那段評論中,嗩吶(好機車頻道的主講人)雖然強調了「打人就是不對」,但同時也提出了一個「你做了一件事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的核心論點。然後,在這個例子裡:「嘴邱」是那件事,「被打」是那個後果。「活該」的意思代表「這是一個無法避免、也不值得同情的事」。
對於這種說法,錫蘭認為好機車沒有弄清楚「實然/應然」的區分。除了最明顯的:嗩吶和阿偉沒有搞清楚「活該」在一般中文語境中其實帶有價值判斷外;錫蘭也認為,從好機車影片中那些刻意挑選的事實、用以說明的舉例、以及整部影片的編排方式,明顯是帶有價值判斷的。他們卻(無論自己有沒有意識到)推託說自己只是在做事實性的描述。
而他們在更久之前也曾經因為相似的理由發生過爭執。當時好機車認為男性和女性在社會中「應該要分工」,而在那一次,他同樣認為自己只是再說一些事實,那個「應該」也沒有價值判斷。
在那場爭議之後,好機車上了博恩的節目。由於好機車剛好幾天前上了一支討論博恩和台灣喜劇的影片過博恩(我還沒來得及看影片它就下架了,所以其實不知道細部的內容是什麼),博恩有些語帶委屈地說自己其實一直有在改變,認為好機車對他的批評並不公允。
好機車再次使用類似的說話方式表達了「酸民的聲音就是存在啊」、「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啊」之類的說法。同時,仍然不覺得他們需要為自己表達中帶有的價值判斷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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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寫作(或其他形式的表達)在這個方面是類似的。但與好機車認為自己只是在做事實性的描述所以不涉及價值判斷相反,對我來說,如果要表達一種觀點,最好的做法就是去描述。
譬如說我在上面的段落描述了好機車的事件。雖然我並不在那些描述中花篇幅去寫「我覺得好機車怎樣怎樣」、「我覺得這件事情誰對誰錯」,但顯然地,我的描述中包含了我的價值判斷。而且我將那個段落放在那裡,是因為我想要用這些我知覺到的事實來說明我現在要說的事情。
在紀錄片課上,我學到最深刻的其中一個要點是「讓畫面說話」,我相信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能夠不使用旁白的地方就不要用旁白,就算需要有人去說話,最好也是讓被拍攝者自然而然地說出來。
劇情片也是如此,能夠用畫面呈現、能夠被「演」出來的內容就不要用台詞去描述。我並不想在電影院裡聽一個角色說他不在鏡頭面前時經歷了什麼,去拍給我看。如果那段故事甚至拍不出一點直得一看的畫面,那怎麼會以為用說的能夠讓觀眾感覺有趣或被說服呢?
「論述」有非常多豐富的可能性。當距離遙遠的兩起事件被在「剪輯」在同一篇文章之中,它們之間的共通性與關聯便可能自然而然地在讀者的意識裡浮現:「喔~以前沒想過這件事情和那件事情的結構這麼像」、「原來事情還可以這樣理解!」。
我們會怎麼看待世界、會形成怎樣的觀點,多數時候不是我們自己可以決定的。做為某種--無論是認知意義下或是生命經驗意義下的邏輯運作之結果,基於我們從我們所處的視角所看到的那些畫面,我們幾乎無可避免地會產生如此這般的認知。
所以,如果想要讓別人知道自己是怎麼想的,對我來說,最直接有效不是闡述自己得出的結論,而是把重心優先放在描述自己看過或經歷過,使自己得出這個結論的那些「畫面」。如果我認識到這個對象的方式能夠被盡可能清晰地再現出來,我相信看到的人總能或多或少產生我產生過的感受,去自發地認識到所謂「作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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