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需要長期監禁嗎?--關於一名因行政疏失避免坐牢的劫犯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社會需要長期監禁嗎?--關於一名因行政疏失避免坐牢的劫犯〉2024-12-31

 

  2000年,22歲的邁克.安德森三世(Michael "Mike" Anderson III)因持槍械搶劫在密蘇里州被判處13年的有期徒刑。但當逮捕令發出時,由於警方與懲戒部門的行政疏失和溝通失誤,他們誤以為安德森已經在服刑,所以沒有人前去逮捕。

 

  安德森沒有逃亡,但也沒有主動詢問「嘿,怎麼沒人來把我抓去關?」。在2004年時,安德森的律師甚至還有幫他上訴,但相關單位仍沒有發現這個巨大的錯誤。

 

  在接下來的幾年裡,安德森一點一點地展開了新生活。他遇見了之後成為他妻子的拉奎娜(LaQonna),更新了自己的駕照,以其公民身份正常參與投票,甚至用自己的全名和住址註冊了自己的「安德森建設投資公司」,並成為了一名青少年足球隊教練。在接受《今日》節目採訪時,他說,他當時以為他們清空了自己的案底。

 

 

  13年後,當安德森的「刑期」結束,相關單位準備將他釋放時,他們才赫然發現,這個人從來就沒有出現在監獄裡過。於是,2013年7月25日,聯邦執法人員進入了安德森的家中,將他逮捕並關押在密蘇里州的東南懲教中心。

 

  在那之前,他的妻子甚至不知道他曾因搶劫被定過罪。在過去的這十多年裡面,安德森表現得完全不像是一個搶劫犯,他過著和其他人相似的,合法合規的生活。

 

  在2014新年前夕,他提交了一份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他認為這個延遲13年的行刑違法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強迫他與家人分開,破壞他在被定罪之後建立起來的建設性生活,是「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

 

 

  幾個月後,針對安德森的事件,密州的檢察長科斯特 (Chris Koster)回應到,他認為安德森採取的行動和尋求救濟的場地都不正確。他應該要到科爾縣的法院起訴部門的主管,讓法院批准他從2002年起算的最低11.5年服刑期限,讓他立即有資格接受假釋考量。

 

  起初,由於安德森在這幾年的「保釋期間」未被拘留,所以他的律師認為從法律來說,檢察長的意見難以成立,他首先嘗試向時任州長的傑伊.尼克松(Jay Nixon)尋求特赦或減刑。但在提交特赦請願的幾天之後,律師還是並行地提交了符合檢察長建議的判決請求書,希望多方並進,讓安德森盡快回歸自由。

 

  最終,法院宣布安德森這13年間的「保釋」可以計入服刑,所以他的刑期在法院宣判的當天已經全部服滿,可以立即回到家人身邊。

 

 

  這是一個相當特殊的案例,安德森與其他被判刑的持械搶劫犯沒有什麼明確可辨認的差異,之所以他最後只在監獄裡待了幾個月就獲釋,完全是基於相關單位的疏失。然而,這個結果卻是,沒有將他關入監獄的這十三年,完成了社會希望透過這十三年監禁達成的目標:讓他成為一名不再犯罪,更好的公民。

 

  這使得人們有機會重新反思,將一個人關進監獄究竟有多大程度是需要的?亞利桑那大學法學院院長馬克.米勒(Marc Miller)認為「我們的制裁和懲罰系統已經達到了歷史和全球標準上過度的程度」。他認為我們應該去思考那些犯下和安德森一樣嚴重的錯誤與傷害的人之中,有多少人可以像他這樣成功地重新融入社會。

 

  「嚴厲的懲罰是否剝奪了憐憫和救贖的機會?」米勒教授問到。

 

 

  除了米勒教授,許多的學者、報導者與評論者都指出,美國的監獄在輔助犯人重返社會的復健上幾乎是全面失敗的。有三分之二的出獄人員會再犯,而且通常會犯下更嚴重的罪行。在出獄之後,更生人往往需要面臨難以找到工作、與家庭疏遠、積欠子女的扶養費用等多重劣勢。

 

  且在監獄中,囚犯無法學習在監獄外的世界生活所需要的技能,卻往往能從其他罪犯中學到成為罪犯的技能或價值觀。許多人都認為,如果當初安德森進了監獄,他很可能沒辦法像現在這麼好地回歸社會。(《刺激1995》中的許多情節,或許都能作為範例,協助我們進行思考。)

 

 

  同時,從社會成本的角度來說,安德森的例子也讓我們必須重新思考,花費數十萬美金去將一個人關押十多年的價值到底是什麼?我們是否有可能創造更好的條件去讓一時走偏的人有更好的機會重返社會,而不是讓他與他的工作、家庭和社區支持徹底切割,讓他更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之途。

 

  曾獲麥克阿瑟獎的司法改革倡議家拉傑.賈亞德夫(Raj Jayadev)進一步指出,除了他估算的30萬美元關押成本外,如果安德森這十三年生活在監獄,他的家庭與社區也會失去這十三年來他可以做出的一切貢獻。

 

  對賈亞德夫來說,問題的核心在於「強制量刑」。在2014年的聽證會上,法官考量了安德森犯罪時的情境與他未來的潛力,基於他的種種表現做出了讓他當庭離開的裁決。但在安德森最初被判刑的時候,法官沒有權利做這樣的考量與判決。

 

  在面對其他可能像安德森一樣,不必進監獄也能「改過自新」的人時,沒有人有機會做出這樣的決定:讓這些犯罪者如同安德森的律師所說的那樣--「做自己的假釋官」,證明自己能夠重新成為一個能被社會接受的人。按照法律,他們必須至少在監獄裡面待滿最低的刑期,無論這件事情對於社會是否有益。

 

 

  當然,這些思考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從安德森這一個案例,就去推翻人類累積至今的一切監禁制度。因為司法除了希望避免人們犯錯、希望人們改正之外,也還有要求犯罪者負起責任,以及給受害者和其他社會大眾一個交代的面向。

 

  在2013年的原始報導發表之後,搶劫案的受害者丹尼斯聯絡了密州當地的《河濱時報》(Riverfront Times)。他告訴《河濱時報》,在那次劫案之後,他變得偏執,擔心搶匪會再次找來。他辭去工作,甚少與人接觸,婚姻狀況也出了問題。

 

  當丹尼斯就讀高中的--不知道自己父親是案件受害者的--女兒問他對於這篇報導的看法時,他告訴女兒,安德森應該被釋放。一定程度上,他原諒、或者說能理解如今狀況得到改善的安德森。但那些已經造成的傷害,顯然也不該隨著這個「浪子回頭」的故事而被美化或遺忘。






延伸閱讀:

〈嘉義舊監獄:有人曾經被囚禁在那裡〉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不只關於喬治佛洛伊德〉

〈關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的「唯一死刑」提案〉

〈來不及長成好人:《少事法》與社會對少年犯的虧欠〉

〈Gyges 的戒指:如果不正義不用付代價〉

〈「裸命」:疫情下的「生物安全」治理典範,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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