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唆使毒物專家乙殺 A,乙不認識 A。乙應允後,甲給乙一包毒藥吩咐其置入 A 的飲食中。幾日後乙在準備下手前,發現甲給的毒藥,並沒有辦法致命。乙將毒藥換成其他致命毒藥後置入 A 的餐點中,A 食用後死亡。但乙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難度:4顆星(滿分5顆)
難度4顆星理由:
- 甲給毒藥部分容易寫成不能犯(考驗考生對於正共犯之區分)
- 就目前幫學生批改的結果來看,坊間警特補習班好像對「幫助犯之幫助行為與正犯之行為結果是否須具因果關係」的爭點比較少討論,所以有蠻多人是寫不太出來。
- 甲教唆部分,容易有人誤會乙行為是教唆踰越。
主要爭點:幫助犯之因果關係、教唆踰越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乙毒死A,成立271殺人罪
(二)甲教唆乙毒死A,成立271殺人罪之教唆犯
- 客觀上甲有挑起乙毒死A之犯意,雖乙於下手前替換毒藥,惟其行為致A死亡之結果仍在教唆範圍內,故未有「教唆踰越」之情事。
- 主觀上甲有雙重故意,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三)甲提供毒藥給乙,成立271殺人罪之幫助犯
-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與正犯之行為結果是否須具因果關係,容有疑義:
(1) 實務認為只需幫助行為對犯罪歷程具「促進關聯性」或「直接重要關係」即具需罰性。
2.準此,甲提供之毒藥雖被乙所替換,惟甲提供行為仍於心理力上對促進乙犯罪具促進關聯性,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主觀上甲有幫助雙重故意,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四)競合
- 甲涉犯271 教唆及幫助之間,犯意同一為數階段行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故依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教唆已足。
進階高分關鍵:
- 乙毒死A部分,因為有提到「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所以跟甲沒有犯意聯絡,不成立271 共同正犯。
- 甲提供毒藥給乙,不成立271 不能犯(帶出犯罪支配理論)
- 幫助部分可以帶出其他學說見解,如因果關係、風險升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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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成立這個群主要是因為我以前補習班的申論批改比較敷衍,沒辦法真的知道錯在哪。加上看到有蠻多考四等的經濟比較弱勢,考國考的資源少,希望能透過成立這群幫助更多人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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