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方法)(97.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9.01.19修正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方法)(97.05.23修正公布)

Ⅰ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Ⅱ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Ⅲ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Ⅳ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Ⅴ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1093條第3項規定,於第1項序文增訂「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之文字,以涵蓋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之情形在內,並酌作文字修正。第1項第1~3款未修正。

二、第1項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向法院報告,並同時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爰增訂第2項。至於監護人若未依本項規定向法院報告並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者,其法定監護人之身分不受影響,此時監護人雖無從依修正條文第1099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惟依修正條文第1099條之1規定,該監護人仍得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說明。

三、原條文第2項遞移為第3項,並酌作修正如下:

(一)增訂「四親等內之親屬」為聲請權人;並將「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修正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以資明確。

(二)另參考第1055條、第1089條第3項規定,將本項之「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均修正為「主管機關」,俾用語統一。

(三)至本項所稱「主管機關」之定義,依相關特別法規定,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條。

(四)又本項就改定監護人之要件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過於簡略,爰予刪除,並刪除「或改定」之文字,將有關改定監護人之要件及程序,移至第1106條之1規定。

四、原條文第3項,核與非訟事件法第138條第2項準用第125條第1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五、配合本次修正已刪除第1106條有關親屬會議撤退監護人之規定,原條文第4項已無庸規定,爰併予刪除。

六、法院依第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規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均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實施監督,爰增訂第4項。

七、第5項「於法院依第二項」,因項次變更,配合修正為「……依第三項」。

【原條文】(法定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方法)(89.01.19修正公布)

Ⅰ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Ⅱ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Ⅲ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Ⅳ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Ⅴ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理由:

一、原條文第1款及第3款未修正。

二、律定選定監護人之順序,在當事人意願及最大利益之原則下,仍宜以當事人之同居親屬為優先考量。與未成年人同居或不同居之祖父母,就常理不會對孫子女之利益造成傷害,故保留祖父母之監護候選資格,分別為第1及第3順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考量其親近程度更甚於「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故列為第2順位,爰增訂第1項第2款。其餘親屬應排除其為法定監護人之資格,爰刪除原條文第2、4及5款。

三、為防止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有困難,或仍無法保障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時,則應由公權力主動介入,故增訂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四、本項修法係導因於九二一大地震,為能徹底照顧地震中受害之未成年人,故特強制規定本條之修正溯自民國88年9月21日起生效。

【原條文】(法定監護人之順序)(19.12.26制定公布)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家長。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伯父或叔父。
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97.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94條之1(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注意事項)(97.05.23增訂公布)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5條(監護人之辭職)(97.05.23修正公布)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理由: 一、遺囑指定監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6條(監護人資格之限制)(97.05.23修正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7條(監護人之職務)(97.05.23修正公布) Ⅰ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8條(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97.05.23修正公布) Ⅰ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Ⅱ監護人之行為與受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9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清冊)(97.05.23修正公布) Ⅰ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97.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94條之1(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注意事項)(97.05.23增訂公布)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5條(監護人之辭職)(97.05.23修正公布)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理由: 一、遺囑指定監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6條(監護人資格之限制)(97.05.23修正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7條(監護人之職務)(97.05.23修正公布) Ⅰ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8條(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97.05.23修正公布) Ⅰ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Ⅱ監護人之行為與受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9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一):開具財產清冊)(97.05.23修正公布) Ⅰ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重點摘要: 1.9 月降息 2 碼、進一步暗示年內還有 50 bp 降息 2.SEP 上修失業率預期,但快速的降息速率將有助失業率觸頂 3.未來幾個月經濟數據將繼續轉弱,經濟復甦的時點或是 1Q25 季底附近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原:禁治產人之監護)(§1110~111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10條(監護人之設置)(97.05.23修正公布)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理由: 配合民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原:禁治產人之監護)(§1110~111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13條(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97.05.23修正公布) 成年人之監
Thumbnail
在監護宣告後,法定代理人不能隨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根據《民法》第1101條規定,需向法院聲請並經法院核准裁定後,才能進行處分,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權益。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自從台灣的立法院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於民國99年修正保險法,規定15歲以下小孩身亡時,保險不予理賠,有的父母會將購買保險的時間推遲至15歲,此時,如何規劃青少年保險就成為家庭的重要課題。 青少年是迅速成長和發展的階段,也是人生之中一個獨特的時期,充滿著成長的欣喜,也充滿著因為探索發展與成長所面對
Thumbnail
本文將為您介紹「什麼是監護人?什麼時候會需要監護人?」,並簡單介紹法定監護制度及意定監護制度,讓您更清楚瞭解自己是否需要規劃意定監護人。
Thumbnail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是為了保護無法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人所設立,瞭解差異和立遺囑是否有效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將逐一介紹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異,以及失智者沒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遺囑是否有效的相關問題。並提供了免費線上法律諮詢的方式。
Thumbnail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事件中,毫無例外地,要求選定特別代理人的制度,合理嗎?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重點摘要: 1.9 月降息 2 碼、進一步暗示年內還有 50 bp 降息 2.SEP 上修失業率預期,但快速的降息速率將有助失業率觸頂 3.未來幾個月經濟數據將繼續轉弱,經濟復甦的時點或是 1Q25 季底附近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原:禁治產人之監護)(§1110~111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10條(監護人之設置)(97.05.23修正公布)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理由: 配合民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原:禁治產人之監護)(§1110~111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13條(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97.05.23修正公布) 成年人之監
Thumbnail
在監護宣告後,法定代理人不能隨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根據《民法》第1101條規定,需向法院聲請並經法院核准裁定後,才能進行處分,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權益。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自從台灣的立法院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於民國99年修正保險法,規定15歲以下小孩身亡時,保險不予理賠,有的父母會將購買保險的時間推遲至15歲,此時,如何規劃青少年保險就成為家庭的重要課題。 青少年是迅速成長和發展的階段,也是人生之中一個獨特的時期,充滿著成長的欣喜,也充滿著因為探索發展與成長所面對
Thumbnail
本文將為您介紹「什麼是監護人?什麼時候會需要監護人?」,並簡單介紹法定監護制度及意定監護制度,讓您更清楚瞭解自己是否需要規劃意定監護人。
Thumbnail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是為了保護無法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人所設立,瞭解差異和立遺囑是否有效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將逐一介紹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異,以及失智者沒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遺囑是否有效的相關問題。並提供了免費線上法律諮詢的方式。
Thumbnail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事件中,毫無例外地,要求選定特別代理人的制度,合理嗎?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