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則有爭議的性騷擾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度訴字第 1201 號判決
我先說自己的意見,受處分人行為確有可議之處:
1. 受處分人疫情期間口罩沒戴好。
2. 受處分人被提醒後見笑轉生氣,跟提醒者吵起來。
但受處分人只是在爭吵的時候離對方太近,我認為不算性騷擾。
附帶一提,法院說原告侵犯了參加人的身體界線。在教導兒童性騷擾時,會教導身體紅綠燈、身體泡泡等判斷標準,來界定他人不能侵犯的身體界線。如果認為單純以被害人是否感到受冒犯來判斷是否成立性騷擾不妥當,另外講身體界線顯然比「社交界限」或「男女分際」來得合乎脈絡,但恐淪為套套邏輯。
原告(受處分人)主張:
原告於110年7月17日運動過後,所戴之口罩並非故意未遮住鼻子,卻遭參加人及其男友在系爭商店內對原告大聲謾罵,並羞辱原告之人格,且於原告將口罩戴好後,2人仍繼續謾罵及以言語挑釁,甚至2人堵在系爭商店門口不讓原告離開,其行為難謂無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第302條妨害原告自由之不法行為,然原告皆選擇容忍退讓不予理會,反而係參加人先行主動以左手大力推原告之肩膀左側。縱令原告身體有不自覺地靠近參加人之行為,但原告肢體並未觸碰到參加人,且原告之行為動機僅為「嚇阻」參加人停止其不法侵害行為,而非出於對參加人為性騷擾之故意,況客觀上,原告之行為亦應符合刑法第23條所稱之正當防衛。再者,原告甫遭參加人及其男友大聲謾罵與公然侮辱,人格權及名譽權嚴重受損,且斯時正與參加人之男友吵架中,故原告之情緒難免激動,呼吸急促或有所口沫本屬正常,是參加人聲稱原告故意對之為呼氣行為,應純屬個人認知,並非事實。況且,事發當時,參加人從頭到尾並未離開系爭商店,一直站在櫃檯邊以及店門口,並無任何恐懼以及受到危害之神情、狀態,其亦無法提出相關心理創傷之報告資料,故被告認定原告成立性騷擾行為,實屬無據。
被告(處分機關)答辯:
本件係原告與參加人及其男友於系爭商店因原告之口罩未貼緊口鼻而產生爭執,而原告於與參加人爭執之過程中,曾靠近參加人數次,試圖透過男女間之體型差距威嚇參加人,原告雖負手於身後,卻將身體前傾,並以胸膛貼近參加人,致兩人間之距離不足半臂,其頭部甚至一度距離參加人極近。被告考量原告就參加人而言,係全然陌生的、身形較自己高大壯碩的異性,且於斯時,原告剛剛運動完,渾身大汗淋漓,其為了「嚇阻」參加人,竟打破異性間之社交界限,極度逼近參加人,過程中其身形、氣息等所帶來之壓迫感,皆令參加人感受冒犯,即使參加人主動避開、出言喝斥,原告在參加人推開、避開原告後,仍反覆貼近參加人,在兩人爭執之過程中,原告帶給參加人之冒犯感受是接連不斷、層層升高的,其不僅是某個特定的行為,甚至延續了整個過程。因此,原告之行為對參加人留下極為強烈之心理陰影,甚至導致其在事件過後,偶然在住家附近遇見原告時,會驚恐到不敢下車。因此,被告認定原告以男性之體型優勢迫近、威嚇參加人,已致其感受冒犯,而符合行為時(下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洵屬有據。
參加人(聲稱被性騷擾之人)陳述意見略以:
原告於參加人之男友走出店外後,轉而接近參加人,參加人已表示勿再靠近,然而原告卻仍不斷靠近,且一度十分逼近,致參加人感受到不舒服,且原告又以汗濕之身體觸碰到參加人之手肘,令參加人更覺得噁心。況且,在爭執之過程中,原告一度以頭部靠近參加人,甚至朝參加人臉部做出呼氣之動作,使參加人感受到敵意與冒犯,影響參加人心理甚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院判斷:
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爭執之起因係因為原告之口罩未貼緊口鼻,經參加人之男友即孫男糾正而生爭執,而原告與參加人之爭執過程中,曾靠近參加人,經參加人兩度表示:「你為什麼一直靠近人家?」(18:37:09至18:37:17)嗣原告在追逐孫男之過程中,仍未注意男女分際,轉而靠近站在店門口之參加人,且兩人距離相近,原告之胸口距離參加人不足半臂,侵犯參加人之身體界線,其行為自會使身為女性之參加人感到噁心不舒服、厭惡。其後,原告仍持續緊隨參加人並不斷說話,當原告與參加人身體距離非常接近時,參加人不滿原告靠近,憤而用左手大力推開原告,並表示:「走開啦!」(18:37:40至18:37:43)由此足認參加人對於原告持續靠近之行為已表現出厭惡、被冒犯之感受。然而,原告仍未有所警惕,復於當日18:37:44至18:38:09期間,再次靠近參加人,故被告認定原告以其男性之體型優勢迫近、威嚇參加人,已致參加人感受冒犯,而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洵屬有據。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的筆錄:
⑴18:31:22至18:34:36
「原告(著橘色上衣之男子)在便利商店内消費,原告戴口罩未遮住鼻子。
孫男(著白色上衣)(即參加人男友)對原告表示:『口罩戴好一點。』
原告:『是正義魔人嗎?你是警察嗎?』
雙方有口角爭執,互相要對方走開。張女(著黑色連身裙)(即參加人)拿起手機趨前觀望。
張女:『先生,先生你不要這樣喔。』
原告在便利商店內靠近孫男,孫男邊退邊跑出店外。」
⑵18:36:36至18:36:57
「原告拿著手機與便利商店店員詢問相關操作事宜,當時原告已經戴好口罩。
原告:『他先挑釁我的捏!他先挑釁我的捏!』
張女:『你口罩是不是沒有先戴好啊?!』
原告靠著收銀櫃台雙手抱胸,回身看向孫男或張女之方向。
孫男:『不要動。』
原告:『好好玩喔,你叫警察來,我陪你玩到底。沒關係。』」
⑶18:37:09至18:37:17
「原告往張女方向走去,並大喊一聲。
張女:『你為什麼一直靠近人家?』
原告此時留在櫃台旁,張女則站在門口附近。
原告:『你再說一次。』
張女:『你為什麼一直靠近人家?』
原告走向門口,張女則面對原告與之爭執,孫男上前與原告對話,原告不悅的說:『你來啊,你來呀』,並趨步靠近孫男,之後則回頭眼睛直視孫男靠近,隨即前往櫃台附近準備結帳,張女則朝櫃台方向靠近。」
⑷18:37:18至18:37:39
「原告在櫃台前結帳。
孫男:『口罩戴好啊。』
原告聽到後轉身向孫男靠近。
孫男:『你口罩戴好,褲子沒有穿好,怎麼知道你有什麼傳染病?』
原告走向超商冰櫃旁的孫男,原告雙手放在背後,快步追逐孫男,孫男走出店外。
原告:『我這個店裡面在走來走去,我在走來走去。』
然後孫男從店外再走進店內,原告兩人一進一退,並無身體接觸。原告靠近店門口,轉而靠近站在店門口的張女,原告與張女兩人距離相近,原告之胸口距離張女不足半臂,兩人有所爭執,原告右手放在背後,左手高舉指向孫男,張女雙手抱胸,閃步欲避開原告靠近,時不時舉起手指向原告。
張女:『(糢糊)那邊都有監視器……。』
原告:『沒問題啊,我在這裡走來走去,我是戴著……OK……。』」
⑸18:37:40至18:37:43
「原告持續緊隨張女並不斷說話,當原告與張女身體距離非常接近的時候,原告仍是右手放在背後,左手朝孫男方向比劃,三人持續爭執中,張女不滿原告靠近,憤而用左手大力推開原告(推肩膀處),並表示:『走開啦!』」
⑹18:37:44至18:38:09
「原告再次靠近張女,雙方持續爭執惟聲音糢糊。
店員:『不要吵架啦……』
孫男:『不要那麼近啦。』
張女手指前方監視器位置,並表示:『有監視器哦。』復往前走,原告表示:『侵犯我……』並繼續與張女、孫男爭執。原告向孫男靠近,兩人一進一退,孫男避到店外,此時張女已走向櫃台,原告此時轉向收銀台前的張女前進,依舊右手放在背後,左手比劃持續爭執,張女往原先站的貨架旁前進,孫男從店外走向店內,原告與孫男持續爭執,孫男又走向店外,原告則走向櫃台結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