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確實可能成為司法不公的來源,尤其是在法官未能謹守法律、證據規範及程序正義時。我們可以從不同層面分析自由心證如何引發司法不公的可能性及其解決方式:
一、自由心證引發司法不公的原因
- 主觀性過強
自由心證賦予法官高度的裁量權,但若缺乏足夠的理性推理和邏輯支撐,可能導致主觀臆測。例如: - 法官基於個人偏見(如性別、族群或職業),對案件作出偏頗判斷。
- 過於依賴自身經驗,忽視案件中證據的客觀性。
- 證據評價失當
- 輕信單一證據:例如,片面採信某方當事人的證詞,而未對其可信度進行充分審查。
- 忽略關鍵證據:未能全面檢視所有證據材料,導致事實認定有失偏頗。
- 誤解專業證據:對於涉及技術或專業領域的證據,因法官專業知識不足而錯誤解讀。
- 程序瑕疵
自由心證若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可能導致程序不公,例如: - 未給雙方當事人平等的陳述機會。
- 忽視舉證責任分配,將不應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置於不利地位。
- 權力濫用
某些法官可能將自由心證作為掩蓋個人偏見或不當動機的工具,例如: - 避免查明事實真相,甚至偏袒某方當事人。
- 明知證據薄弱卻作出違反常理的判決,掩蓋司法程序中的其他問題。
二、司法不公的具體表現
- 刑事案件中無罪推定原則的違反
在刑事案件中,若法官以「高度蓋然性」推論犯罪事實,而非基於確實的證據認定,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導致無辜者被錯判。 - 繞過證據規則
法官可能藉由自由心證,迴避證據規則對證據的嚴格要求,例如接納非法取得的證據或無證據能力的材料。 - 理由闡述不足
判決書中未明確說明自由心證的推論過程或證據評價,當事人難以理解判決邏輯,削弱了司法透明度。
三、改善自由心證濫用的措施
- 強化法官的專業培訓
- 針對證據法則、邏輯推理及專業知識進行定期培訓,提升法官的專業判斷能力。
- 強調公平性與客觀性,減少個人偏見的影響。
- 加強判決理由闡述的要求
-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判決理由應具備完整性,法官須明確說明證據評價與推論過程。
- 判決書的透明化有助於避免法官隨意裁量。
- 完善上訴及再審制度
- 通過上訴或再審程序,加強對自由心證的實質審查,糾正可能的偏差。
- 例如,最高法院可對下級法院的證據評價進行審核,防止自由心證的濫用。
- 引入陪審團或人民參與審判
- 部分司法系統引入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參與案件事實審理,有助於分散法官個人的裁量權。
- 透過多元視角的評估,降低主觀偏見影響。
- 建立司法績效監督機制
- 獨立的監督機構應定期審查法官判決中的自由心證運用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 對明顯偏頗或濫用自由心證的法官,應採取懲戒措施。
四、結語
自由心證是法官履行職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它的濫用卻可能導致司法不公。透過加強法律規範、提升法官專業素養以及建立監督機制,或許可以減少因自由心證濫用而產生的司法不公問題。
我的思考:
自由心證存在的前提是設定在法官有高度的人格節操及豐富的學識經驗及素養,但是目前法官的養成,只是從家門到校門再到衙門,從學校學習法律通過法律特考,就任司法官,人生歷練豐富嗎?人格特質適合嗎?學識素養呢?社會的所有案件所牽扯的各方面,法官具有各方面的專業及常識嗎?因此接下來我們可以繼續探討如果自由心證在法官素質未達到一定的水平及程度時應該要予以限制。
我們都知道心證應該建立在證據之上,沒有證據就沒有心證,但現實上往往心證凌駕於證據,證據不調查就不存在,即使有證據也可不使用當作不存在,因為證據法則限制的法官的心證自由,我們看到的荒唐判決就是這麼來的,這不是個案而是普遍的現象,最高法院駁回最多的是證據未調查及理由不備,我一直在思考為什麼?
現在我可以感受到的是權力啊!當權力沒有任何人可以監督及制衡的時候,他會超出界線,目前為止沒有法官因為違法判決或違反邏輯的判決抑或是違反常識的判決獲得懲處,我想說的是司法獨立審判沒有問題,但是應該受到監督與制衡,自由心證應該限定在建立於證據法則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