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學校接獲教官提出陳老師對其有職場霸凌行為的申訴,經學校組成霸凌調查小組認定陳老師對於教官的職場霸凌事件成立,陳老師不服調查結果,依照法定救濟程序向地方政府申評會提出申訴被駁回,又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也被駁回,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說?】
經查陳老師不服申訴結果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同時聲明再申訴評議決定及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但本件撤銷訴訟「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或是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所定情形,故應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以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小編來教學】
1、行政訴訟基本概念
我國行政訴訟程序採取「三級二審」制度,與大家熟知民刑事的「三級三審」制度不同(民刑事案件其實也不是全部案件都可以三級三審)。
三級: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審:一個行政訴訟事件可以審兩次。
-簡易案件- 如果「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229條或是104條規定的情形
第一審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若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則可以上訴,
第二審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通常案件- 如果「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229條或是104條情形,
第一審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若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則可以上訴,
第二審是最高行政法院。
結論:針對霸凌調查的訴訟案,是從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開始囉!
2、那霸凌事件管轄的法院是哪間?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本案中的公法人是指學校。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結論:
本案被告學校所在地是高雄市,應該要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