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不會喔。
先說明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
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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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又本人在加保有效期間死亡給付,可以領取「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包括: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
,
-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 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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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 普通傷病死亡給付最高可以領取35個月(含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