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十年後考成法是否被廢止的相關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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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明史》申時行傳中有「時行欲收人心,罷居正時所行考成法。」一條,考成法在申時行執政期間被廢成為一種隱形共識,加上大多針對考成法的研究都較聚焦在萬曆前十年,對於萬曆十年後考成法是否真的被廢止較少提及(當然也可能是我讀的不夠)

而日本學者谷井陽子的論文〈明朝官僚の徴稅責任―考成法の再検討― 〉里對萬曆十年後考成法是否廢止,有不一樣的看法,並列出詳盡的史料例證,搜了一下似乎沒有中文譯版,所以針對感興趣的部分翻譯整理了一下(日文程度非常普通,可能有錯請見諒)

原文已經公布在網路上,作者對考成法相關史料整理的很詳盡,論述也很縝密扎實,非常推薦閱讀。

先整理出結論:與傳統見解不同,作者認為考成法不僅沒有被廢止,且甚至沒有朝廢止的方向前進,相反的,考成法一直運行到天啓崇禎年間,並且期間不斷針對實際運作進行細部修正。

以下是翻譯原文和相關史料整理:

萬曆十四年正月,內閣與萬曆皇帝之間發生了一場基於考成法處分問題的爭論。傳統上,這一事件常被視為考成法廢止或形同虛設的開端。然而,依我之見,這反而恰恰是考成法正常運行的體現。
首先,六科依據考成法進行了「查參」。既然六科進行了彈劾,按照考成法的規定,處分對象似乎應該是六部。然而,內閣的發言聚焦於未完案件的數量,並提到「若以此重責撫按」之類的表述,因此可以推測,此次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對撫按官員的處分。內閣將處分票擬為罰俸,但萬曆帝質疑這樣的處分是否過輕。

【實錄/萬曆14年1月28日:六科查參考成,輔臣票擬罰俸,上疑其太輕。】

內閣的回應指出,與早期相比,此次未完成的案件數量已顯著減少,任務執行的情況有了明顯改善。他們進一步解釋道:「其間所以不能盡完之故,則請為皇上畢陳之。」,即詳細說明未能完全完成的原因。

【起居注原文:大學士申時行等題:“昨該臣等票擬六科查參考成本進覽,今日該文書官劉愷口傳聖旨:以罰俸太輕,欲從重處分。欽此。臣等竊惟考成之法,所以稽查勘合,催督未完。自皇上登極,允輔臣居正之請,行之十餘年矣,初年類參常一二百件,摘參常四五十件,具不過罰治。節年奉過明旨,歷歷可查。近年以來,伏睹皇上治尚勵精,政先紵核,在外撫按官懍懍奉法,不敢怠遑。今次六科本內,類參不過四十件,摘參止五件,則是完報者多,未完者少,比於先年不啻倍蓰矣。其間所以不能盡完之故,則請為皇上畢陳之。】

簡而言之,閣臣們認為,在存在無法完成的客觀情況下,強行要求全面完成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弊端。這種經過修飾和謹慎的解釋,並非旨在指責考成法的缺陷,而應該視為閣臣對剛開始親政的萬曆帝的一種關照和提醒。

【起居注原文:如催徵錢糧一節,若使地方安靜,年時收成,及事簡民淳,賦輕差少,州縣錢糧易完,官府易催,如此而有拖欠不完者,此有司之罪,撫按之寬縱也。至於水早災傷去處,及差繁稅重疲敝刁頑地方,該部以起運錢糧不肯議蠲,有司以庫藏空虛無從錯處,多加捶楚,則無辜就斃,有如近日方復乾以酷被論者,過於嚴急,則民多逃竄,有如近日劉審問以逼民被論者。撫按即欲為國,則務安民,欲安民,則當斟酌緩急,以寬有司之罰,故錢糧非不徵,當以漸而徵,非不肯完,勢不能速完也。今以錢糧不完重處撫按,則撫按別無計策,惟參論有司。有司別無計策,惟敲撲百姓。百姓不安,盜賊蠭起,此臣等所大懼也。】

閣臣向皇帝表示「這次罰治(罰俸一類的輕度處罰)是根據往年的明旨決定的」並據此向皇帝論述沿用舊例執行比較好,最終得到了皇帝的認可。

【起居注原文:若臣等姑息苟且,壞朝廷之法,既死有餘辜,萬萬不敢也。竊謂今次罰治,仍照節年明旨為當。伏乞聖明裁察,不勝幸甚。”上然之,即如票批發,仍使文書官傳諭閣臣,雲:“我見錢糧拖欠數多,恐是撫按官怠緩,故重治。這等的事情,我不得盡知,先生每既這等說,照票批了。”】

換句話說,罰俸是依循舊例做出的處分,結果也被認為合情合理。此外,即使在考成法施行的最初幾年,未完案件比現今多上數倍的情況下,處罰也僅僅是「具為罰治」而已。

【自皇上登極,允輔臣居正之請,行之十餘年矣,初年類參常一二百件,摘參常四五十件,具不過罰治。節年奉過明旨,歷歷可查。】

正如「輕則罰治,重則改調」這種表述所示,罰治指的是比降職或左遷等調職更輕的、帶有扣減俸祿性質的行政處分。因此,根據考成法,撫按官員很少會受到特別嚴重的處罰。

(中間省略一段關於考成法實際效用的探討,有興趣可以看原文,作者認為傳統上將考成視為萬曆前期財政狀況改善的關鍵因素這一觀點欠缺客觀證據,認為財政改善更可能是張居正推行其他政策帶來的綜合性成果,而非考成法的直接影響,因此以「財政狀況是否惡化」論證考成法是否廢止並不合適。)

傳統研究普遍認為,在張居正去世後,考成法被廢除或形同虛設,並且隨之財政狀況再次惡化,從而間接暗示了考成法與財政狀況之間的聯繫。然而,認為張居正死後考成法不再施行,這是一種誤解。如前所述,萬曆十四年正月的決定並不意味著考成法被廢止或架空。
當時討論的問題並非關乎考成法的存續問題,而只是關於考成法的處分輕重是否合宜而已,最終也決定按以往的方式處理。因此,這只能說明考成法並未發生任何改變,一切依舊。
明確地提到廢除考成法的記載,幾乎僅見於《明史》中申時行的傳記,稱其為了收攏人心而廢除了張居正推行的考成法。然而,這一記載缺乏同時代史料的佐證,這一點早已被指出。

(此處「早已被指出」是指日本學者岩井茂樹的論文「張居正的財政課題與方法」,中文譯文收錄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

筆者認為,《明史》的此說若非基於某些現今無法確定的筆記或野史,便可能是對萬曆十四年三月申時行等人上奏的誤解。該奏疏中提到要減輕「催科急迫之害」,並要求在實施考成時稍微放寬規定,例如按照當年度的實際情況來查參,而將後續的補徵與存留推遲。

【實錄/萬曆十四年3月5日:庚子,大學士申時行等陳安民之要:一曰催科急迫之害。夫賦稅有定額,輸納有成規,催科安可已也。數年以來,亦少急矣,或見徵帶徵並督於一歲,或本色折色並徵於一時,有司畏懼查參,惟圖避免,生息休養之無術,而鞭笞箠楚之日聞,民安得不困乎。竊以為宜令司計之臣,稍寛文法,查參以見年為率,帶徵次之,以起運為準,存留次之,分別重軽,酌量緩急,庶幾催科中有撫字,而民受一分之賜也。】

此外,奏疏還提到要解決「刑獄繁多之害」,要求撫按與恤刑官員(以救濟罪囚為目的的再審負責官員。)致力避免冤假錯案。

【實錄/萬曆十四年3月5日:庚子,大學士申時行等陳安民之要:……刑獄繁多之害。夫兩造聽訟,期於分辯曲直,理枉伸冤已耳。近來問刑及查盤官員,或濫受詞訟、或多入罪名,有一詞而破數家者、有一事而累數十人者;甚者立斃杖下,瘐死獄中。無辜之民,良可矜憫,宜令法司行各該撫、按及見差恤刑官員,必使冤獄得伸、覆盆獲雪。有司受詞問罪,各務公平;無以贓罰積谷為詞,因而鍛鍊科罰:如此而民命可全也。】

姑且不論這些提議正確與否,其針對的要點確實都被反對派當作「考成法的弊端」大作文章,因此(閣臣們)針對這些問題,才提出為了避免官員盲目追求成績,希望減輕他們壓力的措施,或許引發了一些誤解。
毫無疑問,這些措施僅涉及考成法在應用時的標準問題,而非考成法本身是否廢除。在同一份奏議的後半部分,建議在部院審核時,對於那些明顯難以執行的案件不要過分盲目的堅持。同樣地,應將這理解為是在主張設立妥當且可達成的標準。

【實錄/萬曆十四年3月5日:然皆言官所常敷奏,該部所常題覆,明旨申令,不啻三五。而民生卒未能安,治效卒未能睹者,何哉?蓋其說有二:曰議論不一,曰詔令不行。斯二者,非獨民生之害,害且在國家矣。夫台省之臣,職司言路,豈得不指陳時政,條奏便宜。然或有意見稍殊而行且窒礙,及言詞甚善而業已施行者,部院即當斟酌可否,分別從違,可行則行,當止即止。今乃重拂其意,輒為之詞。明知其見行也,而請旨申飭;明知其難行也,而下撫按再議。徒使文書旁午,郵傳紜紛,政令無常,觀聽滋惑。有司勾較簿書,酬應上官之不暇,而暇求民疾苦,修其職業乎?此議論不一之患也。】

無論如何,有充分的史料證明,在萬曆十九年九月申時行引退之前的執政期間,考成法依然持續執行。
萬曆十四年七月,巡撫劉世曾等人因「考成查核未完事件」而被處以罰俸處分。

【實錄/萬曆十四年7月29日:以考成查核未完事件奪劉世曾等俸一月】

十五年七月,戶部提議將湖廣的未完協濟銀納入「考成簿內」,並獲得批准。

【實錄/萬曆十五年7月28日:戶部題:貴州額派糧餉於四川、湖廣兩省恊濟,乃湖廣逓年逋負,皆緣有司因隔省分屬,竟多阻格。如萬曆十一年以前積欠糧銀八萬一千餘兩,既幸蒙蠲,萬曆十二年以後未完糧銀六萬五千餘兩,仍復拖欠,軍儲何賴,脫巾可虞。今撫臣舒應龍議將湖廣長、郴、衡恊濟糧銀三萬七百二十兩,自萬曆十五年為始,改隸湖北道,兼催發辰州府貯庫,差官類解,仍撰入勑內。蓋湖北道於貴州巡撫既為兼督屬轄,而於長、衡、郴亦為本省上司,分相聯屬,易於督催,地相接壤,易於徵解。其節年未完恊濟銀,本部載入考成簿內,限萬曆十五、十六年通完。報可。】

萬曆十六年三月,針對浚築、儲蓄等七項事務,規定巡撫每年須報告府、州、縣的執行情況,並將「歲報文冊」納入科道考成的範圍。同年四月,南京國子監祭酒上奏請求查辦積欠的銀兩弊端,並將其納入考成,獲得批准。

【實錄/萬曆十六年3月17日:己亥,先是,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時亮條議浚築、儲蓄、導利、平賊、清獄、弭盜、善俗七事,欲令廵撫官責成守令,每歲終逐一分款註冊,送吏部、院、科稽核。猶恐開報不賞,每三年定為會糾之法,如拾遺例。其歲報文冊,通入科院考成例內,以憑綜核。至是,復以目擊亂民,拯災無術,並陳吏治民瘼,責在所司。部覆槩為申飭,詔如議行。】

萬曆十七年五月,針對給事中上奏的六件事,決定依據考成法來加強管理。同樣,萬曆十九年二月,對蘇州、松江兩府的「難完考成事件」也制定了相應的對策。

【實錄/萬曆十七年5月24日:南吏科左給事中彭國光條上浚築陂塘、樹藝桑麻、社倉積儲、軍糧支給、崇祀典、彌盜賊六事。部議以考成法講求實舉,從之。】

從這些事例來看,考成法不僅沒有被廢除,或朝著「事實上廢除」的方向發展,反而可以說是得到了積極的運用。
確實,正如萬曆十七年八月戶科都給事中等人所指出的,有些案件存在官員未按年度報告的情況,出現了所謂「考成玩愒之弊」(敷衍怠慢考成的弊端)。然而,這僅僅是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程序違規問題,並不表示考成法被棄置不顧。事實上,當時皇帝下達了諭旨,要求「對於如前所述敷衍不報及未按期奏報者,應予以追究」。

【實錄/萬曆十七年8月3日:廣西署印參政徐汝翼奏繳萬曆十四年、十五年備荒文冊,不開年分。旨詰責。戶科都給事中王繼光等請加罰治,因言:「考成玩愒之弊,如冬衣布花,給散之後,原有繳查。陝西都司累歲不報,有司給由経手錢糧,例當造冊備查。浙江、河南等省杳然無聞。塩課存積,每年完欠,奏繳註銷。福建、四川終於寢閣。乞並議。」得旨:汝翼奪兩月俸。有似前玩愒不報及奏報愆期者,參究。】

在先前的研究中,被認為證明天啓、崇禎年間「考成法復活」的史料,無非是在糾正執行程序的延誤和怠慢,或新增納入考成範疇的項目,並未有任何史料證明考成法實際上被廢止。
考成法是一套檢查制度,用來確認官員是否依照皇帝的命令和認可履行其義務。一旦考成法被建立,廢棄它就等同於公然宣稱可以不執行皇帝的命令,這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應該說,考成法的廢止是不可能的。

以下是非常主觀的個人意見和讀後感:

仔細看申時行執政後的政策走向,對於張居正的新政幾乎都是大體維持,細部調整(包括對邊將的安排,洮河之議對封貢的支持態度,對一條鞭法的持續施行等等,盡廢江陵秉政畢竟是籠統不精確的說法,近年研究也在逐步推翻較舊的論述。從現存史料能看出基本是延續的,不過修改版的新究竟還是不是江陵柄政,確實見仁見智。),差距較大的大約只有對言官的態度,考成法若只是改動而不是廢除,和他的作風也比較符合。

曾看過一個時裝秀場解說提到:雖然在台前的是設計師,但設計師助理對整體設計的參與不會比設計師本人少。個人感覺很適合用以形容張申對政策的參與程度。

作為早在隆慶四年以前就被張居正納入自己施政團體的人,申時行對新政的參與度和認同度肯定遠高於其他人,並且肯定有接近的目標與願景,否則不會得到張居正的信任如此之久,對考成法這種修改的態度,無論在行政邏輯和個人理念上,或許都是較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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