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是美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下的一個重要概念。
美國最高法院在 1994 年的 Campbell 一案中,首次採納了轉化性使用的概念:「不只是取代原著作,而是有其他目的或不同性質,對原著作增加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而改變原著作」,則可能構成合理使用。此後,轉化性使用逐漸成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重要考量,也成為許多「二次創作」 (secondary creativity)的合法性基礎。在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嘻哈團體 2 Live Crew 的歌曲對 Roy Orbison 的〈Oh, Pretty Woman〉構成合理使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5GQ70Rf_8YTwo Live Crew -- Pretty Woman
開放轉化性使用,能夠賦予原著作新的價值,增添之新的思想表達或意義,例如「詼諧仿作(Parody)」就是典型的案例。雖然著作權法並未明文規定轉化性使用的原則,但研究指出,被美國法院認定有轉化性使用的案件,幾乎都構成合理使用。此原則也逐漸影響到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制。例如,台灣著作權法有類似於美國的合理使用之規定,因此也會考量「轉化性使用」之概念。
一般認為,轉化性使用的判斷可以考量幾個要件:
- 利用他人作品為基礎加以創作,必須增加原作中所不存在的元素,也就是新的表達、新的意義、或是新的訊息。
- 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兩者創作之功能、目的不相同。新的作品不能僅是替代原始作品,影響原始作品的經濟利益。
- 新的作品若具批判(criticism)、評論(comment)、研究(research)等特性,更容易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2013年的 Cariou 一案中,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藝術家 Richard Prince 在其拼貼作品中使用攝影師 Patrick Cariou 的照片,有25件構成合理使用,因為 Prince 改變了原作的美學,創造出具有新意義的作品,法院也強調二次創作不一定要對原作進行評論。

左為 Patrick Cariou 的原始照片,右為 Richard Prince 的創作。 Image: Artnews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例,是2015年的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案。該案涉及 Google Books 計畫,Google 未經授權掃描數百萬本書籍,建立資料庫供使用者搜尋,並提供部分內容預覽。美國法院認為,儘管 Google 的利用具商業性,但其提供搜尋和部分預覽之功能具有高度轉化性,讓使用者無需翻閱全書即可搜尋資訊,且並未取代原書的閱讀功能。法院指出,Google雖未獲授權就進行重製,但目的為傳播知識,且為權利人帶來潛在讀者,因此構成合理使用。此案突顯了轉化性使用在數位時代的重要性,即使涉及全文重製,但若有促進知識傳播等公益目的,仍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
不過在 2021年的 AWF 案中,美國法院對轉化性使用的態度似乎趨於保守。在此案中,攝影師 Lynn Goldsmith 控告安迪·沃荷基金會(Andy Warhol Foundation)未經授權使用她拍攝的 Prince 照片進行創作。法院認為 Andy Warhol 的作品與原作的目的相同,都是在描繪 Prince,而 Andy Warhol 只是將自己的風格加諸其上,並未增添新意義,且具商業性質,難以使用合理使用來作抗辯。

左圖為 Lynn Goldsmith 的攝影作品,右方為 Andy Warhol 的創作:Image: npr
有評論認為,法院在 AWF 案中過度強調使用目的,而忽略了藝術家創作時的主觀意圖,可能壓縮二次創作的空間。也有觀點指出,法院應同時考量使用者的目的和創作者的意圖,避免矮化藝術表達。
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尤其是人工智慧(AI)對著作權制度帶來的衝擊,轉化性使用的概念勢必面臨新的挑戰。隨著 AI 模型訓練所需的資料量越來越龐大,開發者是否得主張資料使用具轉化性,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