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尼各馬可倫理學》談文化資產倫理學(下)

2024/03/16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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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買菸場,獲文化部「110年度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優良獎,為少數由公部門自行營運的公有文化資產

太平買菸場,獲文化部「110年度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優良獎,為少數由公部門自行營運的公有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保存之衝突與矛盾所牽涉之議題甚廣,如:修復後之文化資產未按原再利用方式使用、活化再利用之公共性無法延續文化資產價值、不適當的介入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等,其所對應的正是是否適當再利用、是否適當保存文資價值、是否適當公正平等文化資產倫理學的問題。筆者試圖從探究何謂適當的文化資產補助、適當文化資產價值及適當的文化資產教育?說明倫理學如何介入、建構文化資產倫理學,並以文化資產倫理學思考文化資產的可能。


適當的文化資產補助


  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下稱《文資補助要點》)第3條規定之B類一欄表,規劃設計類與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私有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史蹟、重要文 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至少自籌 5%,不足額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5%是什麼概念,若總計劃(含規劃設計監造+施工)金費為3,000萬元,所有權人最少僅需自籌150萬元,甚至修復後的管理維護亦僅至少自籌10%。試問合理嗎?公正嗎?


  另現有領取補助並已修復完成之私人文化資產,部分未適度開放予民眾參觀,有違《文資法》第31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其背後反映的不只是公共性減損、闕如的問題,更在於與當初主管機關核定之再利用計畫違背的問題,《文資法》第106條雖規定相關罰則,實際主管機關卻鮮少執行。


  故筆者並非反對拿納稅人的錢補助私有文化資產,而是反對補助比例的不適當及修復後並未依再利用計畫執行;即一手拿納稅人的錢,一手又不讓納稅人使用的問題。亞里斯多德認為,一筆花費只有花得適當才是有德性。然而,何謂適當的補助?首先納稅人即公眾的錢,為的是「公眾的目的」。文化資產修復是否有符合公眾的目的是其一。其二,補助一方與受補助一方是平等的,平等並非是兩者財富、地位或貢獻上的相等(算數比例的平等),而是兩者不同的財富、地位或貢獻與配得份額的適當(幾何比例的平等)。然而,目前《文資補助要點》之補助比例,卻是依據地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來劃分(財力分為1~5級,分別補助50%~90%),完全不涉及公眾目的與平等,明顯違背《文資法》「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之目的及公正之德性。


適當的文化資產價值


  目前空間類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指定/登錄之理由多著重於建築建築形式、空間特質價值,而非新的、創造性的再利用價值,造成僅延續硬體的價值而難以延續軟體的價值,造成文化資產價值之法定價值與再利用價值之落差。另文化資產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想延續文化資產價值,前提是有意識到其價值,更重要的是認同其價值,並使文化資產價值扣合人的價值。唯有當文化資產先成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資產,才有成為全民資產的可能。然而,如何使文化資產價值扣合人的價值?或者說如何使文化資產成為幸福的目的或手段?


  文化資產早在《文資法》賦予其法定身份前,即已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與潛能,,如同人的靈魂所具有的能力「潛能」形式為我們所獲得,先有了「感覺」而後才用感覺,而不是先用感覺而後才有感覺,即人先有本質力量的潛在的「質」,才有透過實現活動的「方式」獲得其本質力量。而文化資產價值亦是先有價值而後才賦予價值,而非先賦予價值才有具價值,故一個具有「潛力」的文化資產,也可能至始至終未獲得法定身份。然而,這並不損及其價值,依然能透過人與文化資產的實現活動,獲得、創造其價值。


  若說好人或有德性之人是事物的標準和尺度,那麼好人或有德性之人亦是文化資產的標準和尺度。然而,何謂文化資產價值的標準和尺度?或者說何謂「適當」的文化資產?首先,文化資產價值具有兩種價值,即作為「目的」的價值和作為「手段」的價值;前者價值在於文化資產本身,後者價值則在於文化資產的使用。接著,透過文化資產教育的教導成為習慣,使人們具有由德性判斷好的「選擇」、辨別好的價值,使之有高尚(高貴)的愛(快樂)與恨(痛苦),久了自然習慣高尚(高貴)的德性、價值。故文化資產價值必須扣合人的價值,即文化資產與人的長期互動關係,其關係(實現活動)背後先有某種目的,並產生某種結果,可能是人造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或自然景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或人與自然互動的地景(文化景觀),而當目的或關係隨著時間而改變,文化資產類型及價值亦會隨之改變,如:從文化景觀改為歷史建築,或重新認定其文化資產價值,以符合當代人與文化資產的關係,及未來人與文化資產的可能性。


適當的文化資產教育


  《文資法》於2016年修法將文資教育入法,即第12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然而,卻未對如何協調?如何督導?何謂相關課程?等進行探討,造成實際執行的困難。又因現行的《108課綱》早於2014年11月發布,故未能及時將文資教育加入課綱中,致無法將文資教育納入學分,僅能透過自主學習或學習歷程檔案的方式介入。


  筆者認為要想在課綱中騰出一些學分讓學生學習文資無疑是緣木求魚,試問哪門課要減少學分?又如何以不考試來引導教學?且第一線的教師是否具備文資專業?即對文資相關的哲學、場域、法規、行政流程、價值、歷史、活化再利用等與生活、生命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的理解與認識。重點非開一門名為「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的課,而是讓文資的「思維」(哲學)融入各科。


  文化資產之所以稱之為文化資產,在於其奠基於「文化」的特性,兩者的關係在於,文化是「原初」的,文資則是其「衍伸」的;沒有文化,就沒有文資,先是活的文化才有成為活的文資的可能。故重點是文化教育,而非文資教育;或者說先有文化教育,才有文資教育的可能。然而,文化在哪裡?文化不在教室,文資亦不在教室,文化不在死的文字理論之中,而在建築、歷史、政治、宗教、科學、藝術等活的場域之中、變化的實現活動之中。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作為一個全人教育,相較於文資教育,文化教育形塑的是更根本的「德性」,如:誠實、勇敢、正直、友善、羞恥、慷慨等,及尊重差異、否定、矛盾的價值,文化教育才是更不可或缺的。故在認識文資前必須先認識文化,即何謂文化?文化是什麼(What)?文化在哪裡(Where)?文化如何可能(How)?等問題,如此才有適當的延續、詮釋、選擇好文化,及創造更好文化與文資的可能。


  故適當的文資教育並非僅止於學校教育,在高齡化,終身學習的環境下,文資教育更大的可能性是推廣、融入至可持續性的社會與家庭教育。然而,適當的文資教育,前提是適當的的文化教育,先培養有素養、有德行、能獨立思考並自我學習的公民,即透過文化教育的教導成為習慣,使人們具有由德性判斷好的「選擇」、辨別好的文化,才有延續、詮釋、選擇好文化,並創造更好文化與文資的可能。


結論


  文化資產要想成為全民的資產,必須關聯到人的目的,即最高善─幸福。文化資產倫理學之所以重要在於,倫理學是人的目的,文化資產倫理學便是文化資產成就人的目的的目的本身或手段。筆者所探討的文化資產哲學為應用倫理學的一環,關於倫理學的討論,尚有後設倫理學、描述倫理學等視野可切入,如:探究倫理學理論概念、就個別案例分析其背後的倫理觀。或可就亞里斯多德接續其倫理學的《政治學》之相關研究。  


  幸福是一生追尋的目標,因為幸福是「學得」而不是靠運氣獲得的,惟有在一生中都努力合德性地活動著,才是幸福的。在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的主流價值下,文化資產之所以有成為每個人的資產的可能,不在於保存得範圍多大、價格多高、或多實用,而是「善」用文化資產;即人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欲求適當的事物。故文化資產先以潛能的形式存在,透過文化、文資教育,不斷理解、詮釋、走進活的文化資產場域中,逐漸學得在文化資產中找到「自主性」,文化資產即有了延續、再創造的生命。

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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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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