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是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的核心法律之一。2011年修訂的工會法,將工會類型細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三種形式。其中,企業工會是指以單一企業或事業單位內的勞工為對象所組織的工會,而廠場工會則是在特定廠場或工作場所內,由該處勞工組成的工會。修法後,廠場工會被納入企業工會的範疇,使其組織要件更為明確。這些修訂旨在促進工會組織的多元化與自主性,以更有效地保障勞工權益。
2014年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成立過程中,因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的認定標準而遭撤銷登記。這場爭議最終演變為一系列行政訴訟與憲法裁判程序,並促使憲法法庭就《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廠場」要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提出審查意見。憲法法庭指出,關於「廠場」的規範若僅以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形式規定,便難以達到立法保障勞工結社自由的要求,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才能真正保障憲法所賦予的結社與集體談判權,並促使政府啟動《工會法》修正程序,將「廠場」的定義與相關規範納入法律條文,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提升勞工權益保障的法律位階。為回應憲法法庭的意見,行政院於2025年3月13日通過了由勞動部擬具的《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廠場」的定義及其應符合的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的法規範位階,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進一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正是為符合憲判意旨,明確「工會法」中「廠場」的定義及要件,保障勞工團結權。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2014年,中華航空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由修護部門員工發起,由於當時《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的規範要求工作單位具備獨立的人事、預算與會計制度,勞動部依此標準認定華航修護廠區不具備法定資格,導致修護工會登記被撤銷。
這一決定讓勞工失去了合法的集體協商權,不僅削弱了員工透過工會維護權益的力量,也暴露出台灣現行工會法在保障勞工自主結社方面的不足。資方以工會法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會受到影響,反對修護工廠工會成立,認為其將導致影響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權、團體協商代表權、國營企業勞工董事推派權等各項法定權利。反觀勞工一方,則主張應賦予基層勞工成立獨立工會的權利,以防止企業內部工會被資方操控,確保勞工權益能真正受到保護。
此事件進一步引發了對現行工會法規範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質疑,最終促使憲法法庭介入審查,及行政院於2025年3月13日第3943次院會決議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適度放寬勞工籌組廠場工會之要件,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解決勞工自主結社權受限的問題。
工會法修正草案與法律保留原則
面對上述爭議,勞動部依憲法法庭判決精神,擬定《工會法》第6條之1與第7條修正草案,將原屬施行細則中關於「廠場」的規定明文納入《工會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增訂廠場之定義
新草案明確規定「廠場」指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制度,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工作場所。此舉一方面使得用語統一、明確,另一方面也提升了該規定的法律位階,使之不再僅依賴施行細則,而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的法律保留原則。
調整相關登記規則
修正草案配合「營業登記規則」調整為「稅籍登記規則」,將條文中「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的措辭修改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確保不同法規用字一致,以減少行政實務中產生的爭議。
放寬籌組要件
針對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的「單獨設立會計單位」問題,新草案將其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的要求,從而適度增加籌組的彈性。此舉旨在避免因嚴苛條件使勞工無法組織工會,從而弱化勞工的集體談判能力,確保勞工能夠在同一工作場所內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這三點修正不僅解決了先前規定因法律位階低而被認定違憲的問題,也為未來各類工會的成立提供了一個更加彈性、適應現實需求的規範框架。對於勞工來說,能夠更容易成立廠場工會,就意味著在面對資方壓力與單一工會資源不足的情況下,能夠以分散而有效的方式捍衛自己的權益,進一步促進企業內部的勞資對話與協商。
提升勞工組織自主性,突破資方干預
工會法修正將「廠場」明確納入法律,不僅確保了勞工依法自主結社的權利,還防止資方利用模糊規定壓制新興工會,打破企業內部單一工會的壟斷格局,讓勞工能依其實際需求成立具代表性的工會。
增加集體談判彈性,促進勞資協商
修正草案放寬工會成立條件,降低行政門檻,有助於鼓勵更多基層勞工籌組工會,並在集體談判中形成多元化聲音,進而推動企業內部的民主化與透明化,促進勞資雙方平等對話與協商。
彌補法律漏洞,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透過將核心規範納入《工會法》,修正草案不僅回應了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還確保未來類似廠場工會的爭議不再因法律位階不足而重演,為勞工提供更穩固的法律保護網。
《工會法》修正草案以中華航空修護工會爭議為鑑,透過明確「廠場」定義、增加工會成立門檻彈性,為勞工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提供了更具彈性與保障的法律基礎。這不僅能有效防止資方對工會的干預,還將促使企業內部形成多元工會,強化勞工的談判地位,進而促進勞資和諧與社會穩定。
隨著修正案的進一步推動,未來政府、企業與工會三方需持續對話,完善制度,確保基層勞工能以自主、平等的姿態參與勞資協商,開創勞工權益保障的新局面,並共同推動勞資關係的民主化與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