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皆言自古以來許多國家都亡於外敵。但是,這裡要注意的是,有更多的國家是因為對於侵略的反擊、財富分配不均、權力機構的腐敗、鎮壓思想與言論自由所造成的國民之不滿等內部因素而滅亡此一事實。對於社會的不公正不加以理會,只知道無益地強化軍備,並將其力量對內用於鎮壓國民對外用於侵略之時,這個國家已經正在走向滅亡。
ーー《銀河英雄傳說Ⅲ 雌伏篇》第五章〈查問會Ⅱ〉
關於近來的言論自由相關討論,我有幾點實在必須提醒大家:
0. 首先先自我揭露,我唯一拿過的外國政府的錢是日本政府給的留學獎學金。我想日本國應該不算「境外敵對勢力」吧?如果有人認為我一定有拿北京的錢或是華盛頓的錢請麻煩幫我轉告習近平或川普請他們快點匯款到我的帳戶,或是換成黃金也行。當沒辦法抹黑人拿錢時還有一招是把人按上「有用的笨蛋」的汙名。可是,這些喜歡說人權派是「有用的笨蛋」的人雖然一邊嘴巴上說「中共的目的為了消滅台灣的民主!」,結果實際上自己正在推行的「守護民主」就是在破壞台灣的自由民主體制。真不知道到底誰才是「有用的笨蛋」。
1. 並不是只有「好人」才有人權,而是凡是「人」都有人權。「壞人」不會因為他是「壞人」就不配享有人權。「壞人」也是「人」,他當然也是人權的享有主體。這是現代人權觀的基本中的基本。甚至更該說,面對國家或是社會多數派所討厭的對象,才是真正能檢測出這個社會對於人權有什麼樣的堅持。以言論自由的例子而言,如果是國家本來就很歡迎的言論,本來就不是言論自由要派上用場的時候,就好像經典的蘇聯笑話「我們在莫斯科紅場前也有痛罵美國總統的言論自由」。反之,正是國家所討厭的言論,或是社會多數派所厭惡的言論時,才是言論自由要派上用場的時候。
2. 就歷史上的發展而言,近代意義下的作為憲法上權利的人權與主權國家的發展確實息息相關,在歷史的發展上,是作為權力集中的主權國家先誕生之後,近代立憲主義意義上的人權--也就是以互為平等的「個人」為前提的人權--才以憲法上的權利的方式出現。然而,這並不表示人權是國家的恩賜,或是是國民盡義務後的交換。這種否定天賦人權論的人權觀至少在二戰之後的立憲民主國家中是不被接受的。如果在憲法通識課的考卷上這樣寫會被打叉叉。現代的人權觀與憲法學會強調人權具有先於國家而存在的性質。在近代立憲主義下人權的權利正當性不是來自於君臣間的契約,而是因為人權是自然權,所以國家有義務以憲法的方式保障人權。國家的憲法典之所以以憲法上權利的方式保障這些人權,不是因為這些人權是國家所賦予人民的權利,而是因為這些權利是人民作為「個人」本來就該享有的權利。憲法典以權利清單的方式「確認」這些權利的存在,並且能夠透過司法救濟的手段實現這些權利。此外,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作為憲法上權利的人權有「相對化」國家主權的功能,人權能要求國家主權退讓,這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核心機能。主權無法相對化人權,只有人權才能相對化人權。說「沒有國家主權就沒有人權」云云之言完全是本末倒置。順帶一提,在愛國人士的「熱烈要求」下終於讓政府大官再次明確表示「消滅中華民國主權之言論已逾越言論自由」真的非常了不起。反共反到讓政府高官表示「台灣獨立不是言論自由」ーー以防有人忘了或是害怕想起來,台灣獨立當然也是一種主張推翻中華民國(我可沒說中華民國不能被推翻),在十年前太陽花發生不久後的那段時代講「台灣就是中華民國,所以台灣已經是獨立國家」可是會被人揶揄分不清楚「華獨」與「台獨」ーー還真是了不起,都打到自己了還沾沾自喜。
3. 「言論是非該在道德上被非難」與「言論是否在法律上應被禁止或是受國家為法律上不利益之處分」是兩回事。一個言論在道德上應當是被非難的,不代表國家禁止這個言論或是國家對於發表這個言論的人施予不利益處分就一定要有正當性。法律人必須克制自己想要以國家力量所有令人厭惡的言論的慾望,必須區分哪些是國家可以介入的,哪些不行。而不是只要自己厭惡都可以引入國家力量鎮壓之。更何況在我國法也採用的雙軌理論下對於政治性言論的國家得介入範圍是相當限縮的。最近某些法律人對於言論是否構成「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的討論方式實在讓我很訝異,似乎很多法律人都把在涉及言論自由時判斷國家是否得介入之基準「明顯而立即危險」還給教科書了。如果不問是否具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並且像某位檢察官那樣主張「所以言論自由有界線,界線就是國家存續」、「你不可能又要毀滅這個國家,又要這個國家保護你讓你去毀滅她」,那有「稀世的惡法」之稱、將參與否定國體與私有制的結社定為最高可處死刑之犯罪的戰前日本的治安維持法豈非不就是充分展現了何謂「言論自由相對於國家安全應有之界線」的「防衛性民主」之化身?
4. 沒受過法學院教育的一般人就算了,某些法律人竟然也斷言「外國人不享有任何憲法基本權保障」實在是令人頗為驚訝。隨便翻開一本近二十年內出版的憲法教科書,應該都可以發現這種解釋論大有問題。在外國人享有的基本權問題上,多數說採權利性質說,也就是以基本權的性質判斷該基本權是否專屬於國民,又或是只要是人當然就享有。而言論自由這種典型的自由權在權利性質說下正好就是屬於無分國民與否皆享有之的權利。頂多是涉及政治性言論可能因其參政權性質而與國民所享有之政治性言論自由有所區別。但這也不是零或一的問題。本文後面要介紹的馬克林事件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就是在日本法上有關於外國人政治性言論的指導性判例。
5. 即使不承認外國人具有作為憲法上權利的入國權及居留權,也不代表國家尤其是必須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得憑自己當下的喜好愛怎麼做就怎麼做。尤其是已經合法入國並且合法取得長期居留資格的長期住民的外國人,這些外國人將生活基盤置於台灣,等於是台灣社會的一分子,就算沒有參政權也是這個立憲民主政共同體的一員,其居留權當然不能國家說廢除就廢除。但是竟然有律師宣稱「居留權是行政高權」,言下之意似乎就是在說外國人是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外國人也是「個人」,而我國是以人性尊嚴不可侵為憲法核心原理的立憲民主國家,怎麼可以允許國家把外國人視為「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退步言,國家有權限做某件事不代表國家在施行該權限時就可以愛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應該是所有受今日台灣法學院教育者都該有的基本法意識吧!有些律師竟然堂而皇之主張「因為是外國人,國家就可以恣意濫用權力沒關係」,實在令人疑惑他們是否忘了律師法第1條第1項寫什麼。
6. 這幾天「鼓吹戰爭的言論不是言論自由」突然成為了台灣社會的共識,實在是讓以立憲和平主義憲法學為基本學問立場的敝人我備感欣慰,畢竟不久前整個國家與社會還非常熱衷於正當化以色列對於迦薩的種族滅絕,我們的政府口中的「民主好友」國家們都以官方聲明表達對於加薩走廊重大人道危機的擔憂了,我們的政府卻連呼籲以色列政府稍微克制一點都不敢。不只不敢,還力挺到底。不過,如果終於清醒知道正當化戰爭的言論應受譴責,倒也不是壞事。然而,一旦對著這個大聲主張「鼓吹戰爭的言論不是言論自由,所以國家可以禁止之」的社會說「那我們更進一步,來禁止或至少限制國家的戰爭與軍事權力吧!」,馬上就會被這個島國社會視為罪大惡極的洪水猛獸,是背叛整個社會的大罪人。就好像電影《逍遙騎士》中主角遇到那些對他們抱予敵意的人一樣,美國人雖然嘴巴上說熱愛自由、自由很重要,然而「談論它和實現它是兩回事……見到一個真正自由的個體,只會讓他們害怕。」這個島國很多人都說要和平,鼓吹戰爭不是人權,結果當真的反戰主義者與和平主義者出現時,他們反而卻害怕極了。在他們眼中,裁軍論與反戰主義者簡直比解放軍更恐怖。到頭來,其實他們真正想禁止的根本就不是「鼓吹戰爭的言論」,而是所有「否定我國的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之言論」。對這個島國的許多人而言,他們其實根本就不想禁止戰爭或鼓吹戰爭ーー請留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的是"Any propaganda for war shall be prohibited by law.",其規制的對象是'"Any propaganda for war "而非"Any propaganda for injustice war ",如果他們真的要完全履行該條,則僅將禁止對象限制於以正戰論為前提的非正義戰爭實有值得商榷之處。他們想禁止的是「對於我國的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之否定」,不論是所謂的「武統」論,還是反戰反軍和平主義,對於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而言都是否定其存在價值的「敵人」,甚至後者更加可怕。當然如果真的要主張「該禁止的是否定我國的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之言論」也不是不行,那就請老實說,不要躲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之下。
7. 「非受國家刑事追訴就不算侵害言論自由」這個主張似乎異常受歡迎,實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真不知道對於言論自由之侵害的認定哪時候便那麼窄了。如果「非受國家刑事追訴就不算侵害言論自由」這個命題成立,那舊出版法以及舊集會遊行法第4條幹麼要廢除予宣告違憲?如果國家沒有把出版黨外雜誌者抓去關,只是罰錢(罰鍰),或是把雜誌沒收,又或是禁止該出版社再出版,就不算侵害言論自由嗎?畢竟這些都「只」是行政處分而已啊,又不是刑事處罰。集會遊行法第4條有什麼好宣告違憲的,你想申請主張共產主義或台灣獨立的集會遊行警察局就是給你不許可的行政處分啊,又不是說因此就犯罪了(不許可卻仍然要集會遊行才會有成立犯罪之可能),那是不是可以說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集會遊行法第4條就沒有侵害言論自由?你們真的能接受這套認定標準嗎?頂多只能說國家以刑罰手段打壓言論自由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更甚以行政法上手段管制言論自由,並不能因此就導出「因為是行政法上之處分,所以沒有言論自由的問題」。
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其實也有類似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類似的條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規定「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時可以廢除居留資格。如果照政府的解釋方式,也就是當(明顯TA是小粉紅而不是台灣人的)抖音網紅散播所謂「武統言論」可以該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所規定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那對於台灣社會的輿論形成之影響力顯然高於亞亞、非常積極透過其來自母國的豐厚資源在電視上在網路上在報紙上主張自國對於加薩的軍事攻擊行為之正當性的以色列代表處的代表與職員們,顯然一定也該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而嫉惡如仇堅決反對鼓吹戰爭之言論的我國政府想必應該也要將以色列代表處的人全部都驅逐出境吧?這可慘囉,我們大有為政府最不敢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得罪以色列政府。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我們的大立委沈伯洋議座提出了「敵性外國人」論,主張來自敵國的外國人本來就不配享有那麼多權利。真是可喜可賀,以色列人不用被驅逐出境了,台以外交危機迎刃而解。不過呢,我們日本戰後憲法學系譜的「左膠」們恐怕是不會接受這種依國籍把外國人分為「好外國人」與「壞外國人」然後認其享有之基本權範圍不一的主張哦。立憲民主國家的刑法學者理論上應該也會抱持懷疑態度,畢竟沈這套的法理和敵人刑法背後的法理是共同的。傳統的刑法學下的刑法是市民刑法,重視人權保障,然而敵人刑法卻是把「敵人」列為「市民」之外,在面對「敵人」時更加優先的是阻止與消滅敵人而非被告的人權保障。只是,別的國家的刑法學者研究敵人刑法是為了消除作為事實存在的敵人刑法的正當性,而我國偉大的認知作戰專家兼新銳刑事法學者兼國安大立委卻似乎是致力於實踐敵人刑法。不知道台大刑法組是否有什麼意見喔!人權保障應該也是台大刑法學的核心價值之一吧?
9. 有些人會說「你們不聲援富察代表你們是中共同路人」云云之言。首先中共以言論入罪當然是打壓言論自由,這沒有什麼好否認的。再者,台灣社會也沒有多少人關心日本的出入國管理局那堪稱黑牢的恐怖怪國人收容設施(光是在1997年~2021年間就有21名被收容人死亡),但我可不會說所以這些人就是偽善啦,沒資格批評台灣政府或中國政府啦云云之言。每個人關心的領域與對象及優先順序本來就不同,身為台灣這個立憲民主政共同體的一員,關心台灣的人權狀況更甚對於中國的關心是什麼奇怪或是應該被譴責的事情嗎?有些人很喜歡批評人「不夠本土」「不夠關心台灣」「心向中國」「謝喜台不喜離」,結果真的關心台灣勝過中國時又要被這群人質疑是中共同路人?真是夠了。
10. Threads上有一篇發文得到了超過5900個讚,它的內容是讚揚霸凌亞亞小孩的台灣人小孩是「謝謝你們,小孩子年紀小就挺身而出,捍衛台灣!你們很了不起,請繼續監視、修理那些侵略者。」真是了不起,原來我國是母親犯罪小孩也要負責的封建制國家啊,還是連小學生都忠黨愛國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啊?"Patriotism is the last refuge of the scoundrel."真的再次深刻認識到台灣是一個充分實踐「愛國主義是無賴最後的避難所」的社會,好像讀太多書的人是沒有辦法當我們社會的輿論領袖的。不論是哪個陣營的愛國網紅,大家沒發現有些愛國網紅根本就是不學無術之徒嗎?這些人如果不講反共愛國的內容,他們大概很高機率只會被社會視為愛膨風吹牛和搞事的滋事型網紅,但因為他們「愛國」,所以就被賦予道德楷模和意見領袖的地位?現在的政府和某些(請注意我用複數型)政黨靠讓這些愛國網紅為所欲為得到了政治利益,但這種玩火的行為恐怕終有一天會導致我們整個社會被這些網路右翼綁架--現在已經明顯有這種傾向了,某位執政黨忠誠好朋友的反共愛國網紅竟然已經開始用群眾運動施壓政府部門必須實踐其意志。我真的很擔心玩火終會自焚,而且到時燒到的可不是只有吹捧無賴網紅獲取政治利益的那些無良政黨,而是整個台灣社會都要陪葬。
11. 最近又開始討伐所謂的「左統」。有論者道「什麼時候才有本土左派?」「為什麼不選左獨」云云,但問題是每次只要有「左」的出來都會被人直接貼「左統」的標籤啊。而且保障言論自由免於國家干涉很大程度上是自由主義的主張吧?現在連捍衛言論自由這種古典的自由權就全部都是「左」派喔?老實說對於這種每天糾結於「左統」還是「左獨」的「左」派論述實在感到很煩。不論是「統」還是「獨」,都已經要選「左」了怎麼還那麼糾結於國族主義,而不是把國族主義視為應該被揚棄的對象?請問「工人沒有祖國。決不能剝奪他們所沒有的東西」是「左統」還是「左獨」?安那其主義是「左統」還是「左獨」? cosmopolitanism是「左統」還是「左獨」?每天只會國族主義腦充血一天到晚只會戰國族認同用國族蓋過一切,能不能稍微嘗試去超克國族主義啊?還是爾等認為「統」/「獨」比「左」更重要?既然那麼重視國族主義超越一切,幹麼不直接轉向去當國民社會主義(Nationalsozialismus)者啊?
12. 回到法律問題。我國刑事法學宗師林鈺雄教授日前介紹拉脫維亞刑法典第77條「公然煽動侵略戰爭或挑起武裝衝突者,處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時間點講這個是在暗示什麼我想不言可喻。固然禁止侵略戰爭早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不過如果真的要好好討論拉脫維亞刑法典第77條可不是丟個條文就結束。我們法學徒做比較法時必須小心有時候看條文字面自己解讀出來的內容不一定和該國學界或實務見解的解釋論一致,沒有受過法學院訓練的一般人也應該特別注意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如果今天林鈺雄教授是在研究會上直接拋出這個條文來然後說「所以這表示即使有第77條也不算侵害言論自由」,勢必會被問到「請問在拉國學說與判例上是如何判斷那些態樣會該當該國刑法第77條所謂之『公然煽動侵略戰爭或挑起武裝衝突』之要件?」、「第77條所規定的『侵略戰爭』和『武裝衝突』有何差別?『煽動』及『挑起』兩者之間有差別嗎?」、「行為人要『煽動』或『挑起』到什麼程度才是該條所禁止之對象?」、「第77條所管制的對象是以拉國會涉入的武裝衝突為限,還是公然或挑起鼓吹與拉國無關的侵略戰爭或武裝衝突亦是處罰對象?」、「『煽動』是否只限於使他人產生想要進行侵略戰爭的犯意為限?還是不管有無使他人產生犯意,都是本條的處罰對象?」、「以言論支持正在進行中的侵略戰爭,也算是第77條所禁止之『煽動』行為嗎?」、「如果因為客觀不能而使行為人的『煽動』行為無法對進行侵略戰爭行為者產生任何影響,也是本條處罰的對象嗎?」等等問題,在立法論上我還可以進一步追問「為什麼只限煽動『侵略』戰爭而不包含其他的戰爭類型?為什麼第77條所禁止煽動之對象不直接定義為所有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武力行使?」。總之,我要說的是不是光光丟一個條文出來就斷然可以暗示「所以我國這樣做當然沒問題」。之前在沈伯洋帶頭下一堆人覺得「太侵犯人權了為什麼請律師要主席同意!」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4條明明也就只是照搬日本議院證言法的規定而已,那時候直接丟外國法法條出來為什麼諸君就不接受了?
13. 馬克林事件最高裁判所判決(最高裁大法廷判決1978.10.4.)
最後我要簡略地介紹一下日本法的馬克林事件最高裁判所判決。抱歉我找不到我的判例百選,就靠網路上拿取得的資料和我記憶中的內容簡單介紹一下。這個判決是日本法上有關於外國人人權的指導性判例,直到今天仍然很重要。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尤其在今天,這個近五十年前的判決其實早已被認為有所不足,應該全面性檢討馬克林事件最高裁判決,強化對於外國人的人權保障--人家日本人的法律人要變更是要強化人權保障,就我們是要弱化人權保障。但即使如此,相較起我國行政府在實踐中透露出來的關於外國人人權的憲法見解,這個快五十年前作成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仍然顯得先進。
在介紹判決時,個案的事實是很重要的。我可不像沈大立委那樣,拿事實和亞亞案明顯有所差距的歐洲人權法院Gapoņenko v. Latvia案判決來合理化政府的撤銷處分。
1969年美國人馬克林合法拿到1年期間的在留資格進入日本。馬克林在日本研究日本的古典音樂,在日本向日本人學習和樂器,並且也擔任英語教師維持生計。之後馬克林想要繼續留在日本深造,於是向主管外國人在留資格的法務大臣(實際審查的當然是法務省的官僚)申請延展,結果卻被拒絕了。馬克林憤而告上法院。
法務大臣主張其之所以不許可馬克林更新在留期間,除了說馬克林「沒有通知原雇主就換工作」之外,還把馬克林參加政治活動列為不許可處分的理由。後者被認為是真正的重點。根據法務大臣的在法庭上的主張,馬克林在日期間積極參加反戰活動。馬克林入國沒多久就參加反越戰反美日安保的反戰活動,並且也批判日本打壓在日外國人的權益。馬克林還是外國人越平連(反越戰團體)的成員。在1969年到1970年間,馬克林多次參加外國人越平連的定期集會(半年內就去了9次!),並曾經參加駐日本美國大使館前的反戰抗議集會遊行反對越戰與入侵柬埔寨、至朝霞市美軍基地周圍參加反戰抗議、參加外國人越平連以外的不同團體發起的複數反戰抗議活動,1970年美國羅傑斯國務卿訪日時也至羽田機場抗議。馬克林真的是非常熱心,光是看這些資料我自己都汗顏。
馬克林主張法務大臣不許可更新的處分違法。馬克林主張參加集會遊行等政治性活動是日本國憲法第21條明定的基本人權,不可以以參加政治性活動為由為不許可處分。第一審的東京地方裁判所在1973年作出判決。一審判決雖然承認就在留期間的許可更新上法務大臣確實有廣泛的裁量權,但是其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於憲法及其他法令的規範。在個案判斷上,一審判決認為法務大臣針對馬克林的不可許處分顯著欠缺公平與妥當,是已經逸脫於裁量權的違法處分,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國家敗訴。日本政府當然不滿,於是就上訴了。結果到二審的東京高等裁判所時,法院認為法務大臣有自由裁量權,即使只是參加政治性活動也可以不許可(在日本地裁比高裁最高裁先進的案例並不少見)。馬克林不滿,上訴。
這個案件最後進到了最高裁判所。在1978年,日本最高裁判所作出判決。
最高裁判所認為,日本國憲法第22條第1項雖然規定遷徙自由,但這並不包含外國人進入日本的權利。法院認為,外國人無法主張在憲法上有保障其自由入國的權利以及要求在留資格或居留的權利。法院也認為就外國人在留資格的相關審查上,法務大臣有廣泛的裁量權。但是,如果法務大臣在判斷上對於事實有重大的誤認,或是完全不是基於事實判斷,又或是其對於事實的評價顯著欠缺合理性,就已經是超過其裁量權的範圍,為濫用裁量權的違法行為。
簡單說,外國人雖然沒辦法主張有憲法保障權利層級的入國權和居留權,但這並不表示法務大臣愛怎麼樣就怎麼樣。法務大臣如果濫用其裁量權仍然是違法。
接下來判決進到外國人的政治性言論自由。
在本判決中,法院採權利性質說。也就是日本國憲法第3章所規定的各項基本人權,除了其性質上專屬於日本國民者的權利之外,外國人也和日本國民一樣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保障。而關於政治性活動的自由,除非已經到作為外國人不適當地影響到日本國家的政治意思決定其實施,否則外國人也享有政治性活動的自由。而就本案的判斷上,法院並不認為馬克林的政治性活動已經到「作為外國人不適當地影響到日本國家的政治意思決定其實施」的地步。
這樣看來馬克林似乎勝券在握呢!可是,
最高裁判所認為,即使是從事受憲法典基本人權保障之行為,也不代表有權要求法務大臣在就在留資格更新進行審查時不得將這些受憲法典基本人權保障的行為列入斟酌事由。而在本案的個案判斷上,法院認為法務大臣的裁量權之行使並沒有逸脫濫用,因此無法判斷本件違法。
簡單說,最高裁判所判決認為,除非已達「作為外國人不適當地影響到日本國家的政治意思決定其實施」 之程度(照我以前親自請教我的教授的說法,要達到這個程度是相當困難的),否則在日外國人當然也享有政治性活動的基本人權保障。但即使是受憲法典基本人權條項保障的行為,法務大臣在就在留資格進行判斷時仍然可以將其納入斟酌事由。這等於是仍然賦予法務大臣相當大的裁量自由。
以憲法學徒的角度而言馬克林事件最高裁判決當然有很多必須被檢討之處。如如果法務大臣能夠因為受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的行為而做出不許可的負面評價,這真的還能叫做憲法上權利之保障嗎?有批評也指出馬克林事件最高裁判決並不符合今日的國際人權標準,馬克林事件基準已經違反規定保障團聚權、孩童權利的國際人權公約。不過,相較於我國行政權在實踐中透露出來的憲法解釋,近五十年前的日本某方面而言還顯得比較先進。至少法務大臣是當事人申請延展時才搞人,而不是主動廢除在留資格。而且最高裁判所也明說外國人有政治性言論的自由,相較起我國一堆人大聲宣稱外國人本來就不受基本權保障。最高裁判所也說法務大臣有裁量權不代表就可以愛怎麼樣就怎麼樣,而我國竟然有頗具與論影響力的律師堂而皇之宣稱「居留權不是人權是行政高權」。但是我要說,這不是要說馬克林事件最高裁判決先進,而是台灣太落後。我有時候聽到日本同學批評或抱怨日本法很糟糕的時候我都有點汗顏,因為台灣法常常比日本法還要更糟糕。
順帶一提,就我個人立場而言馬克林的反戰反軍言論當然比亞亞更有正當性數倍。而且日本國憲法明文規定和平生存權,馬克林反戰言論除了表現自由外還受到和平生存權的保障。言論內容是反侵略戰爭而不是美化侵略戰爭的馬克林,在主張憲法上權利時馬克林可是明顯比亞亞更站得住腳。但我就要問啦,現在社會上那些很喜歡跟著政府一起說「煽動戰爭不是言論自由!」的人,如果你們今天身在1970年代的日本,你們會捍衛馬克林反越戰、反美日安保的言論自由嗎?還是你們要說「美國介入越戰不能算侵略戰爭......反共!民主國家的事,能叫侵略嗎?」然後替法務大臣鼓掌呢?此外,這也會與第12點我最後提出的問題有關。否定不正義戰爭正當性的正戰論確實有其抑止戰爭的機能,然而問題是在今天大概除了川普以外發動戰爭的國家領導者不會說自己的國家正在進行「侵略戰爭」。雖然聽起來很扯,但俄羅斯在國際法上也主張自己入侵烏克蘭是在行使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自衛權。以色列正在對加薩人做的是是大屠殺,但是在台灣很多人卻說正是正義之戰。所以以色列的武力行使是不正義的侵略戰爭嗎?還是是正義的自衛戰爭?這就是正戰論的一大問題:沒有國家會宣稱自己進行的戰爭是不正義的,而且國家戰爭行為所帶來的損害又是巨大且難以回復的,這正是為什麼不該援引刑事法上的個人正當防衛權來正當化正戰論的一大原因。更何況聯合國憲章下的「自衛」還有集體自衛權這種名為「自衛權」實為「攻擊權」的玩意兒。所以,如果真的認為鼓吹戰爭的言論已經危險與不道德到必須以行政上不利益甚至刑事處罰的方式禁止,那僅將規制對象限制於「侵略戰爭」真的足夠嗎?還是要應該限制「所有」戰爭呢?
再順帶一提,某知名台派粉專日前暗示(已經算「明示」了吧)如果台海開戰我軍應該攻擊三峽大壩與中國的核電廠,先不提中國的核電廠被擊毀台灣也有可能因此受害這件事,摧毀水壩與核電廠這種會造成大量非戰鬥員人命損傷的事情會違反國際人道法,不知道現在和政府一起主張「煽動戰爭不是言論自由!」的人是否認為該台派粉專的該言論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還是因為是針對「敵國」的戰爭所以煽動對中國進行恐造成大量文民死亡的軍事行為就沒關係呢?
14. 羅世宏教授日前批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的法律適用上有理解錯誤(簡單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不是可以直接拿來處罰人用的規定,而是要求國家就該項意旨立法的規定),某位新北市議員對羅教授的主張非常憤怒,然後痛斥「人權不是天賦,人權是建立在主權保護之上,不談主權 談人權的,不是外星人,就是敵人。」,然後還拿到3141個讚。現在是2025年的台灣,不是1915年或是1515年。法國大革命233年後,竟然還有理應是立憲民主國家的代議士高喊「人權不是天賦!」這種否定天賦人權的主張,還可以得到那麼多支持,實在真不知道該說匪夷所思還是作為台灣人真感到羞愧。日本大概定期會有沒讀書的保守派出來說「人權不是天賦!」然後被痛罵一頓,我自稱先進民主國家的台灣竟然公然否定天賦人權論可以得到超過三千個讚。太了不起了。我現在真的相信亞亞是對於我國民主體制的重大威脅了,畢竟一個亞亞就可以讓台灣人自願放棄天賦人權論,那如果來十個亞亞大概台灣馬上就要回到君權神授絕對君主政了。
我再強調一次,「言論是非該在道德上被非難」與「言論是否在法律上應被禁止或是受國家為法律上不利益之處分」是兩回事。我們不能因為一個言論令人厭惡或是道德上應受非難就認為國家可以剝奪其表達該言論的自由或因表達該言論而受有法律上的布利益。懲罰一個不愛國的抖音網紅或許大家很爽,但這個「爽」值得讓台灣的言論自由保障倒退三十年嗎?為了懲罰亞亞不惜把好不容易累積起來的言論自由保障拆掉,到底是「爽」到誰?要知道,法律上有類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要件的條文很多,如果今天在亞亞案我們允許國家把抖音嘴砲視為足以構成「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那日後遇到其他涉及「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的法條時,是不是也可以照樣判斷?一群年到四十只剩一張嘴的中年男人純粹紙上談兵聚在一起嘴砲討論武裝推翻中華民國建立台灣人民共和國,是不是也已經「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內」,所以國家可以取締他們?如果現在某些人宣稱的「沒有被刑事追訴就不算有侵害言論自由」真的成為判斷言論自由有無被侵害的基準,那以後國家是不是只要用行政法手段就可以任意取締國家不喜歡的言論?或許有人會很高興,覺得這樣「我們的行政權」就可以實現「我們的意志」,但你覺得總統是你的家己人,總統有把你當家己人嗎?你能保障自己能夠永遠與國家權力處於同一陣線嗎?為了懲罰一個亞亞弄到被外國人看破手腳,知道台灣其實是在2025年了都還是不承認外國人享有任何基本權以及言論自由必須為國家主權無條件退讓的落後野蠻威權國家是有比較好嗎?那些把主張言論自由或是警告軍事化人民基本權利緊縮的良心派視為「蠢左」
「不是壞就是笨」的色違小粉紅很愛自稱自己才是真正「務實」真正知道世界是怎麼運作的「現實主義者」,但我可不知到那個真正的現實主義者會蠢到為了自己一時爽可以把把自己將來的人權保障和台灣國際地位也一起燒掉。
我並沒有說亞亞的言論內容應該得到支持或是不應該被批判,但那些自認為自己最愛國的憂國騎士團出來替政府洗地還發明各種人權新理論,並且出征那些堅持言論自由的真正的人權派知識份子,主觀上自認為自己在救國護民主,其實所做的事根本就是在破壞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ーー反正自己先把台灣立憲民主政破壞掉的話,中共就沒辦法破壞台灣的民主了,對吧ーー為了「懲治共匪一時爽」不惜讓台灣的言論自由保障與外國人人權保障大開倒車,終究只會害到自己而已。
15. 我國轉型正義對於兩蔣時代的反省幾乎只聚焦於其「黨國」的一面,有意或無意忽略了同為兩蔣政權體制不可或缺的「軍國主義」與「反共主義」成分。結果就是導致台灣社會對於軍國主義與反共主義毫無抵抗力可言,只要權力者與煽動者使用反共軍國主義的語言,就可以輕易讓許多人自願放棄人權保障與法治國原理。不只自願放棄,還會強迫別人一起放棄。安全保障化(securitization)是民主國家常見的共通現象,在軍事緊張下和戰爭陰影下,很多人會自願交出自己的權利。但當人們發現國家已經變成巨大的軍國主義怪物用高級皮製軍靴把人民壓在泥土地上踩時,後悔也已經來不及了。在安全保障化之下再加上軍國主義的亡靈其實一直都沒有消退而是盤踞在先進民主國家的陰影以及每個台灣人的心中,台灣軍國主義化的速度恐怕只會比其他國家還要更快。這一兩年台灣可以說是又更加提升了在反共軍國主義大道上狂奔的速度,三年前如果說「在不久的將來台灣恐怕會重啟戒嚴」我會說太過杞人憂天了,但我現在可不敢這樣說了。我自己實在很憂心我們的社會是否會在不久的將來就回到了兩蔣時代。畢竟,現在連民進黨和其支持者似乎都開始有把蔣中正視為「反共男神」的傾向了。
更何況聯合國憲章下的「自衛」還有集體自衛權這種名為「自衛權」實為「攻擊權」的玩意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