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過,即使自私是這麼危險的領域,對於「自愛」來說,這卻是必要的。
因為自私,才開始自覺有自己的存在。非是動物本能,也非演化出來的社會性自保能力,是自私開啟了人類情感存在認知的入口。
以自私為起點,讓自己去感受自己的真正情感,讓自己去發現自己衝動後的細膩感動,也讓自己去發現自己壓抑克制下的陰影洪流,再進一步以自私為基礎,整合出結合本能、不自私與自私,因而完成的更深一層的自我——此即自愛基礎之所在。
如此,方能認識我們做為人的起點——即那份靈性的存在。
例如心理學家郭斯汀(Daniel Goldstine)的看法,男女之間的親密關係通常會經歷三個主要階段或過程。
●第一個階段是墜入情網(falling in love):當一個人墜入情網時,會覺得很舒暢,喜歡自己,更喜歡所愛的人,也很珍惜這一段感情;還會把這一段感情視為一生中最寶貴、最難忘的時刻,有夢想成真的愉快。
此階段猶如我們所言的「本能」。
●第二個階段是失望(disappointment):雙方開始發現這段感情必非無缺陷,並非如前所想像那般甜蜜。在這階段裡漸感失望,痛苦隨之產生。
有時會覺得對方一無是處,事事礙眼。
更糟的是把這段感情由美轉苦,把錯全歸罪於對方,懷疑自己是不是愛錯了人。
而此階段正如我們所談的「不自私」轉向「自私」的階段;此時也是每段感情最危險的時刻。
●郭斯汀的第三階段是接納(acceptance):把幻想與現實結合在一起,達到某種程度的平衡。
挫折和氣憤仍然會存在,但是這些已不至於嚴重損傷雙方感情;雙方的瞭解程度提高,將彼此看做未來的伴侶;尊重自己也尊重對方。
到了這個階段,也就到了人之靈性的階段,是下一章節所要探討的尊重需要之追求的階段。
而再繼續後節的人之靈性與尊重需求的討論前,我們還要談談自私之愛的另一特點:情愛。
所謂的情愛,都是由自私開始的。弗洛姆說:「從本性上情愛就是排他的,非普遍性的。」[240]
情愛起點的本身是含有三種層次的。
即本能之愛、不自私之愛與自私之愛的結合。
因此,我們認為若以情愛的排列來看,愛情的起點是自私。
至少要有「二人份的自私」方能成為愛情的起點。
以此類推,一份自私與一份不自私的結合,其觀念上就會有根本上的衝突。
例如那種一個人想要追求兩人的親密世界,一個人卻想要多和父母親友兄弟相處的婚姻關係。
但情愛做為一個起點,本身早以包含本能之愛(故有性欲、浪漫與親密)與不自私之愛(故有合作、承諾、付出及分享),而在更之上,結合這兩者的愛,便是因自我意志之決定而願意專屬於某人的自身託付之愛——此即將自己本質全然交出,而對方也將自己本質全然交出的融合關係。
佛洛姆這樣描述情愛:「我的愛是從我生命的本質理抒發出來——並且也從他或她的生命本質中去體驗他或她。在本質中,一切人類都是同一的,我們每個人都是一的一部分;我們是一」,「愛在本質上必須是出於意志的行為,是一種決心,要把我的生命全然委身於另一個人的生命。」[241]
弗洛姆還提到情愛中有一個重要因素:意志——「愛某個人,並不僅是強烈的情感——他是一項決心,一項判斷,一項允諾。感情可以來了又去。如果我的行為不包含著判斷與決心,我如何能斷定我的愛情永續?」[242]
除此之外,佛洛姆繼續提到:「我們是一。既然如此,則我們所愛的是誰,並無不同。愛完全是意志與委身行為,因之基本上這兩人是誰沒有關係。不論婚姻是由他人安排,或由個人自己選擇,婚姻一旦締結,意志就須保證愛的持續。」
由此來看,情愛的本質乃出於自己意志之託付方能始為「情愛」。
所以,情愛最重要的並非物件是誰,而是自己由自我的意志去決定,值得將自己的生命全然委身交付的是誰。
那份「意志」,此刻可能還未達所謂的「自由意志」標準,仍會有其他因素干擾,但也不是性衝動,或某種情緒激動後的內分泌產物。
那份意志,我們會知道,那是發生在那些衝動或激情之後的「事後意識」,而非不受控的「事前意識」。
甚至,那是充滿挫折與苦難後仍不後悔的堅決意志,一種明白自己會徹底貫徹自我決定的堅強意志。
而那個「自我」,如果沒有向內穿越本能性衝動的迷障,沒有向外分享付出後卻受挫折的經驗,我們很難意識到那個——出於自我意志想要與之分享及付出自己生命之未來的物件。
那個物件不是突然間找到或遇上的——即使是這麼開始,如果這份感情可以經歷本能、不自私的階段而不分開,我們會在某天突然發現,某種「無限性」正在對方身上產生。
正如佛洛姆所說:「如果對對方的認識能更深刻一些,如果能體驗對方人格的無限性,對方就永不可能對我如此熟悉——而克服阻隔的奇跡每日都可以發生。」
至於那個「阻隔」,即我們自己認識自我的阻隔。
我們認識自我有多深,我們也就能在自己所愛之人身上發現多深的自我。
至此,我們將不再活在虛擬的愛情觀念中,而是以去嘗試與體驗後所產生的真實經驗為根基,朝向每天真實展開的愛——即因自我存在而讓愛情變得「真實」,因而產生世界獨一無二,僅屬於自己的「愛的故事」。
[注釋]=================
[240]埃里西.佛洛姆(Erich Fromm).孟祥森譯.愛的藝術(M).台北市:志文出版社.2003.08.p73
[241]同上註,p81-p82
[242]同上註,p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