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可能不知道,我們現在的憲法裡,有個非常不合理的設計:立法院寫法律,卻不能決定法律的意思。
法律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制定,但詮釋法律的權力,卻給了司法院。這就好像,你寫了規則,別人卻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解釋,跟你原本要的意思完全不一樣。
這個 Bug 會造成什麼?- 法官各自解釋,判案結果不一致
- 民眾無法預測行為後果,不知道什麼是違法
- 法律失去規則性,民主制度失去工具性
怎麼修復這個 Bug?
修憲,讓立法者不只能寫法律,也能定義法律的意思。
- 建立法律模組格式(行為要件、判定標準、適用範圍、詮釋導引)
- 判決依照模組,不再靠個人感覺
- 執法機關依照語法操作,制度透明、一致、公平
結論:如果法律的意思不是由民意代表決定,那整個民主制度就像失去語言的機器。
我是一位農夫,也是一位制度設計者。我不是在挑毛病,而是要修語法。讓法律不再是猜謎,而是大家都能理解、共同遵守的規則。